公房地产 公房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归单位所有,公房的分配、调整和修缮由所有单位负责。公共设施和纪念性设施,由县政府拨款修缮。1987年成立房地产管理所后,单位自管房地产出租、买卖、互换、转让时,必须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登记、确权发证等手续。
五、六十年代,职工住房收费标准不统一,多数单位收费偏低。1972年后,集体宿舍的房租,按每间的使用面积由住用人平均分担;宿舍与办公室合并使用的房间,不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每人4平方米计算收费;家属宿舍的房租按每户实际住用面积(包括厨房)计算收费。按照公房的款式、结构、装饰、设备的不同,其租金分为:一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0.05元,二等住房每平方米0.04元,三等住房每平方米0.03元,四等住房每平方米0.02元。
私房地产 私房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在宅基地上建造或修建私房,由个人负责,但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私房地产可以买卖、租赁、继承、析产、互换、转让。1987年后,县房地产管理所首先对县城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地产进行了登记、确权和发证,并对上述事项开始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
拆迁和补偿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私房和公房,视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房屋时,不予补偿,并由户主负责拆除。
房屋普查 根据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要求,本县从1985年夏开始,经过召开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会议、成立房屋普查办公室、培训普查员、对普查区内各种用途的房屋的丈量、对普查资料的全面质量控制和校正、统计汇总、上报等,至1986年3月结束。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通过对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南到芙蓉路,北到前中疃,东到建材厂,西到面粉厂的普查,县城建成区内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3.95万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181.1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0.73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48.1%;人均居住面积6.21平方米,低于全国人均居住面积6.36平方米。
按结构分,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占总建筑面积的0.2%,钢筋混凝土结构占0.6%,混合结构占25.8%,砖木结构占4.2%,其它结构占69.2%;按建筑层数分,平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83.2%,2~3层楼房占11.9%,4~6层占4.9%;按用途分,住宅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48.1%,工业交通仓库用房占5.4%,商业服务用房占13.5%,教育医疗科研用房占5.4%,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占1.4%,办公用房占7.2%,其它用房占0.4%。
房地产确权发证 1987年,由房地产管理所对县城规划区内的4个村(界湖西、南、东3个村和水湖套村)的私有房地产进行确权登记1737户,房屋6835间,总面积11.28万平方米,发放产权证1737本。1988年,对县城292个单位公有房屋进行了确权登记,普查面积75.38万平方米。1989年,对团山庄、新庄子、界湖北村的私有房地产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户数1290户、房屋5386间,普查面积8.88万平方米。
房产交易 此项工作从1989年开始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是年办理房地产交易6起,交易面积0.41万平方米,交易额66万元。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公房地产 公房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归单位所有,公房的分配、调整和修缮由所有单位负责。公共设施和纪念性设施,由县政府拨款修缮。1987年成立房地产管理所后,单位自管房地产出租、买卖、互换、转让时,必须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登记、确权发证等手续。
五、六十年代,职工住房收费标准不统一,多数单位收费偏低。1972年后,集体宿舍的房租,按每间的使用面积由住用人平均分担;宿舍与办公室合并使用的房间,不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每人4平方米计算收费;家属宿舍的房租按每户实际住用面积(包括厨房)计算收费。按照公房的款式、结构、装饰、设备的不同,其租金分为:一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0.05元,二等住房每平方米0.04元,三等住房每平方米0.03元,四等住房每平方米0.02元。
私房地产 私房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在宅基地上建造或修建私房,由个人负责,但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私房地产可以买卖、租赁、继承、析产、互换、转让。1987年后,县房地产管理所首先对县城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地产进行了登记、确权和发证,并对上述事项开始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
拆迁和补偿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私房和公房,视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房屋时,不予补偿,并由户主负责拆除。
房屋普查 根据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要求,本县从1985年夏开始,经过召开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会议、成立房屋普查办公室、培训普查员、对普查区内各种用途的房屋的丈量、对普查资料的全面质量控制和校正、统计汇总、上报等,至1986年3月结束。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通过对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南到芙蓉路,北到前中疃,东到建材厂,西到面粉厂的普查,县城建成区内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3.95万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181.1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0.73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48.1%;人均居住面积6.21平方米,低于全国人均居住面积6.36平方米。
按结构分,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占总建筑面积的0.2%,钢筋混凝土结构占0.6%,混合结构占25.8%,砖木结构占4.2%,其它结构占69.2%;按建筑层数分,平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83.2%,2~3层楼房占11.9%,4~6层占4.9%;按用途分,住宅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48.1%,工业交通仓库用房占5.4%,商业服务用房占13.5%,教育医疗科研用房占5.4%,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占1.4%,办公用房占7.2%,其它用房占0.4%。
房地产确权发证 1987年,由房地产管理所对县城规划区内的4个村(界湖西、南、东3个村和水湖套村)的私有房地产进行确权登记1737户,房屋6835间,总面积11.28万平方米,发放产权证1737本。1988年,对县城292个单位公有房屋进行了确权登记,普查面积75.38万平方米。1989年,对团山庄、新庄子、界湖北村的私有房地产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户数1290户、房屋5386间,普查面积8.88万平方米。
房产交易 此项工作从1989年开始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是年办理房地产交易6起,交易面积0.41万平方米,交易额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