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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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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统计,全县总面积266.11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223.45万亩,占总面积的83.7%。耕地107.71万亩,占总面积的40.4%,占可利用面积的48.3%。居民点、工矿用地1.92万亩,占总面积的0.72%,交通用地5.99万亩,占总面积的2.24%,水域面积21.73万亩,占总面积的8.14%,未利用土地面积19.73万亩,占总面积的7.27%,人均占有土地3.19亩。人均占有耕地1.29亩。
根据地貌形态、成因和地面组成物质,全县土地可分为5个地貌类型。1983年土壤普查,低山岭坡51万亩,山岭梯田133.1万亩,山前倾斜平地24.1万亩,沿河平地30万亩,岭间湖洼地21.9万亩。
1983年农业区划调查,垦殖指数已达53.7%以上,后备资源很少。山丘面积大,林草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造成了土壤贫瘠。土层厚度小于30厘米的土地106.1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47.7%,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的土地仅有38.8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7.4%。全县土层中有各种障碍因素的达140.2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63%以上。据1983年土壤普查化验,土壤中有机质偏低,氮素不足,严重缺磷,大部分缺钾,相当于全国土壤养分含量的4-5级,属缺和极缺范围。
根据国家土地评级标准,全县土地资源可分为7个级别:一级地27.3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2.22%;二级地28.2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2.66%;三级地93.7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41.9%;四级地3.2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43%;五级地27.8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2.44%;六级地42.6万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9.06%;七级地0.3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