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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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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规定: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需木材一律编造计划呈请县财委批准后方得采伐,并照章纳税。外来采购木材者须经县财委批准,凭证明信采购。对破坏山林的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1950年处理林木案件5起,其中判刑3人,责令赔偿4人。1958年,因大炼钢铁,成材林木不论公私均遭砍伐,严重破坏了境内林木资源。1967年11月,县林业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社员伐树须经大队批准,大队伐树须经公社批准。1968年6月,各国营林场、水利、公路等部门的山林树木的采伐及平衡分配工作由地区生产管理委员会“开源节流领导小组”主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宅旁、院内树木更新经县生产管理委员会批准,采伐后由县计划部门统一分配。1971年5月,国营林场林木主伐由省林业厅审批,抚育间伐、次生林改造须经地区林业局审批。
1975年后,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毁林开荒成风。1980年前后,农村开始实行承包责任制,因林业生产责任制尚未落实和完善,加之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乱砍滥伐现象尤为严重。依汶公社青杨行1000亩山林几年间被盗伐、哄抢一光。1981年1~5月份,全县发生较大毁林事件20起,损失树木14万株,折合木材3300立方米。县政府虽于7月下发了《关于保护林木,坚决制止毁林风的紧急通知》,入冬后仍发生盗伐、滥伐和哄抢集体林木的事件50起,损失树木万余株,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年内处理了10多起,对为首分子分别予以经济和法律制裁。1981年12月,县政府公布了《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几项规定(试行)》,主要内容为:砍伐集体或国营树木者,除追回赃物,进行罚款外,每砍一棵,责令其栽活3~5棵树(树苗自备)。
1986年,林业局成立林木管理站,严格履行采伐手续,本着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采伐,先由采伐单位编造计划,报请乡(镇)政府同意,经林业站核实后,发给采伐证,并责其制定出造林计划,进行迹地更新,每棵树收取更新改造费2元。国营林场及地区扶持基金的林木须报请省林业厅批准,地区林业局发给采伐证。1987年,受理林木案件41起,查处35起,行政处分2人,清理出木材160立方米,并进行经济制裁。自此,以法治林,渐见成效。1986~1989年,共发出采伐证1066份,采伐20600立方米(包括小径材2819立方米),均低于地区下达的采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