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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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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实行“有林护林,无林护山”、“公私林木一律保护”、“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并分山划界,建立群众性的护林护山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在各级护林委员会的领导下,轮流护林护山。当时封山采取“死封”、“活封”两种形式。禁止刨草根、开山荒、滥行放牧,以有效地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国营林场的山林,同所在村订立护林合同,由村看管。山林面积大的村庄,留有牧场、牧道,山林内禁止放牧,秋后有组织地开山割草、拾柴,严禁带火种上山。1953年底,全县建立护林委员会279个,护林小组1518个,护林队9个,其他组织12个,护林人员16826人。1955年春,县政府向全县林业模范及积极分子发出公开信,号召他们带动广大群众,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是年,国营北大山林场在周围组织了4个护林防火队(39人)巡山护林,并在林区划防火线及防火道。有山林的村庄均建立防火公约,并在社内成立林业专业队,设兼职或专职护林员。有的林区还以急吹羊角号为扑火号令,平时备有扑火工具,以应火警。1957年,全县建林业专业队188个,队员2086人。到1981年林业专业队共852个,9309人。是年12月,县政府对护林人员奖惩办法规定为:检举、揭发和抓获盗伐林木者,奖励其赃物价值的20~50%;护林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之后,鉴于农村实行责任制时成片山林承包到户,分而不统,引起一些地方乱砍滥伐的教训,集体林木实行了专业承包,专业队护管的责任制,有效地保护了现有林木资源。同时乡村普遍建立健全了护林公约。县林业局于1987年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000份,发护林布告1500份,举办森林法学习班和各种讲座9期,计1500人次。翌年,在北大山、孟良崮、鼻子山3处林场设林业派出所,并配备必要器械。县成立防火指挥部,副县长朱兆沂任指挥。境内划为北大山系、孟良崮山系、鼻子山系、五彩山系4个护林防火区,重点乡镇和国营林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每年12月至翌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2~4月为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林内用火。50亩以上成片林区禁止吸烟、打猎、放炮、烧荒、烧纸等。1989年,进山路口设18个防火检查站,对进山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收火种。山林面积较大的重点林区、林场均建有护林、巡逻、灭火队伍。全县有13个联防组织,180人;126个灭火队,6500人;专职护林员560余人。并配有护林防火车及专用电台各一部,对讲机6部,风力灭火机18部,了望哨152处,林道隔离带15公里,部分村庄、林场还购置了一定数量常用灭火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