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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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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土地改革前,林木多归地主或宗族所有。1949年,县人民政府分山划界,山林除部分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外,其余划给附近农户,并颁布实施了“谁种谁有,伙种伙有,村种村有”的造林政策,调动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1956年,个人成片的林木及地边地堰上的果树大都折价入社,由社内逐年归还林木价款。个人留有少量自留山、自留树,四旁和坟地的零星树木仍由社员自己管理。1962年,国家开始调整林业政策,对国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均确定权属,发给林木、宜林土地所有使用证。年底,全县958个大队,5932个生产队中,已有939个大队,5636个生产队落实了林木权属。当时划归大队、生产队所有的林地面积24.5万亩,宜林地面积22.7万亩,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滩2万亩。翌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颁发林木所有证的意见(草稿)》,1965年,发证工作全部结束。
1981年,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国家放宽了林业政策,划出部分自留山归农民所有,开始第二次确权发证工作。8月,在大庄公社石门大队、辛集公社涌泉大队和铜井公社桃峪大队试点。集体的山滩林木分专业队、联户和单户三种承包管理形式。至1982年3月底,林木确权发证大队有635个,填发林权证98000张。1983年底,全县划分自留山滩5.14万亩,责任山滩2.85万亩,95%以上的大队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4年,境内果园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1987年11月进行调整和完善,主要是提高承包基数、更换合同或重新进行承包。到1988年6月,全县2013处果园承包完善工作结束。1989年,对国营6个场圃进行了定权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