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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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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至1952年2月,干部待遇实行供给制,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大中小三种灶别。地师级以上干部吃小灶,县团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规定自1952年3月1日起对供给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办法,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1954年又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改为包干费标准,每月发给粮食120-160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然实行“小包干”。这期间,部分新参加工作和家庭负担较重的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工资制,亦称工薪制。初以粮食(小米或小麦等)为标准折合成现金发放,后来发展为工资分制,按折实工分计算工资。1955年8月,开始实行货币工资制。沂南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587人,由供给制改工资制357人,工资总额26865.13元,人均45.77元。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是年9月,成立县工资改革委员会并开始工作,10月底结束。全县干部总人数665人,其中252人升了级,升级面37.89%。改革前工资总额33979元,改革后工资总额35632元;改革前人均工资51.09元,改革后人均工资53.58元;增资总额1653元,平均人增资6.56元。1959年按照“一般不动,个别调整、按劳取酬”的原则,对工资悬殊较大的不合理现象进行了调整。1963年,为纠正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现象,在全县4905名职工中进行工资调整,升级的1688人,月增资9136元;定级的282人,月增资1005元;套级的637人,月增资1748元。总计增加工资的2607人,月增资11889元,增资面55.2%,人均增资4.56元。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类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进行评定,为660人升了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3894元,人均增资5.90元,调整面为40%。1980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794名固定职工,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为其中713人提升了工资,月增资4452元,人均增资6.2元,升级面为40%。
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为教师、护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标准为满5年、10年、15年、20年以上分别为3元、5元、7元、10元。全县参加套改工资的干部7357人,月增资总额131700元,人均月增资17.9元。这次工资改革对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地区工资类别以及离退休人员中的工资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
1986年,对159名列入公安干警范围的人员进行了工资改革;为927名干部提高了一级工资。1987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304人办理了增加一级工资手续;为723名1966年底至1971年参加工作的人员提高了一级工资。
1988年,根据鲁工改(1988)11号文件《关于贯彻劳人薪[1986]96号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的处理意见》,在全民事业单位完成专业技术聘任的基础上,参照山东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鲁工改(1987)2号文件精神,为1997名专业技术干部办理了工资进档手续,月增资额18321.50元,人均月增资9.17元;为1034人升了级,月增资额6939元,人均月增资6.70元;为445人升了级,月增资额3547元,人均月增资7.97元;根据鲁工改(1988)9号文件,为50名公安干警办理了升级手续,月增资391元;根据上级精神,将现行五类工资改为六类,涉及在职职工8432人,月增资额22176元,人均月增资2.63元。同时为上述职工提高书报费、洗理费及奖励工资和出勤奖,月增资额134912元,人均月增资16元。
1989年,根据鲁工改(1989)3号文件,《关于机动工资增资指标使用问题的通知》,为全县3372名符合升级条件的人员办理了上调一级工资的审批手续,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37.91%,月增工资总额21060元,人均月增资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