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管理干部 县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党校的副职,科协、机关党委正、副职及县委部委的科长;县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副职;法院、检察院的副职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主任;县政府委、办、局的副职(含党委、党组成员);一中、教师进修学校、化肥厂、县医院的正职。乡(镇)党委委员,乡(镇)政府副乡(镇)长由县委任免,组织部办理手续。
县委部委的副科长、干事、秘书、团委正副部长及一般干部;县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及政府各委正、副科长、秘书、干事;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副主任;一中、教师进修学校、县医院、化肥厂的副职和企事业单位的专职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秘书、干事、群团干部、财贸教导员、老干部管理委员会、科协的正副主任及管理区党总支正副书记,由县委组织部任免并办理手续。
县政府党组管理干部 局属公司、厂矿、站、场的正副职;县供销社的科长,基层供销社主任;中学正、副校长;由县政府党组任免,人事局办理手续。
县供销社的副科长,基层供销社副主任,局属科、股正副职,科员和局以上(含局)机关的一般干部;乡镇政府文书、助理员、公安员、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其他干部;乡镇院、所、站的正副职,小学校长,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由人事局任免并办理手续。
其他单位管理干部 政法机关干部的任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理。局属企事业一般干部由主管局管理。
第二节 分级管理
县委管理干部 县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党校的副职,科协、机关党委正、副职及县委部委的科长;县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副职;法院、检察院的副职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主任;县政府委、办、局的副职(含党委、党组成员);一中、教师进修学校、化肥厂、县医院的正职。乡(镇)党委委员,乡(镇)政府副乡(镇)长由县委任免,组织部办理手续。
县委部委的副科长、干事、秘书、团委正副部长及一般干部;县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及政府各委正、副科长、秘书、干事;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副主任;一中、教师进修学校、县医院、化肥厂的副职和企事业单位的专职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秘书、干事、群团干部、财贸教导员、老干部管理委员会、科协的正副主任及管理区党总支正副书记,由县委组织部任免并办理手续。
县政府党组管理干部 局属公司、厂矿、站、场的正副职;县供销社的科长,基层供销社主任;中学正、副校长;由县政府党组任免,人事局办理手续。
县供销社的副科长,基层供销社副主任,局属科、股正副职,科员和局以上(含局)机关的一般干部;乡镇政府文书、助理员、公安员、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其他干部;乡镇院、所、站的正副职,小学校长,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由人事局任免并办理手续。
其他单位管理干部 政法机关干部的任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理。局属企事业一般干部由主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