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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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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办法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坚持“统一分配,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做到“热烈欢迎,真诚相待,积极培养,大胆使用”。“文化大革命”前一般是团级对应县级,营级对应局级,连排级对应股级职务。工资级别一般是副营职定18级,连职定19级,副连职定20级。“文化大革命”以后,特别近几年,根据转业干部职务偏高、要求照顾的多、数量大等情况,确定了如下分配原则:第一,对团级、技术九级以上的干部;家属在县城工作的干部;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长期在边防、海岛或长期从事飞行、潜艇专业工作和因工致残的干部,原则上留县城工作。第二,安排在县城工作的营以下干部,一般不安排领导职务,多数分配到基层企业;安排到乡镇工作的干部,营职干部安排适当职务。第三,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一般安排到转业干部住处较近的单位。第四,对技术干部根据其技术特长,安排到业务对口单位。
安置数量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是从1952年开始的。至1989年,全县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171人。1965年前,共接收276人。数量较大的主要有三批:1954年,接收39人。其中,分配政府系统11人,企事业单位27人,学校1人。1963年接收84人。其中:营职11人,连职51人,排职22人;分配到供销系统32人,商业18人,粮食20人,银行10人,财贸2人,工业1人,卫生1人。1964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72人。其中营职16人,连职42人,排职14人;分配到供销21人,商业15人,党政29人,粮食4人,银行4人,卫生2人,公安6人。
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115名转业干部一律按复员办理。后于1982年改办转业,安排了工作。1976年至1982年,接受军队转业干部378人。其中:团职9人,营职84人,连排职274人,技术干部11人。1983年至1989年,接收军转干部402人。其中团职30人,营职179人,连排职142人,技术干部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