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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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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工商业落后,店员和徒工没有法定的安全保护制度。老板(东家)、掌柜为更多的榨取工人血汗,可以随意增加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如界湖“聚成”酒店,鸡叫两遍就开始上班,1天干活十五、六个小时,没有节假日,工人终年劳累,疾病缠身。“伤了没人管,病了往家撵,死了一席卷”便是旧社会劳动工人的悲惨境况的真实写照。
建国后,为保护劳动者在建设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工业卫生法规,县劳动部门会同企业单位积极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贯彻执行劳保条例,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1989年,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过高的1030人,体检确诊:尘肺病一期11人,其中龙头汪金矿9人,沂南金矿2人;二期1人,(龙头汪金矿);疑似尘肺病患者98人,其中龙头汪金矿34人,沂南金矿38人,县播种机厂2人,湖头玛钢厂7人,青驼水泥厂3人,内燃机配件厂4人,轴承厂7人,羽绒厂、车辆厂、张庄水泥厂各1人。对这些职业病患者,分别采取治疗、病休、调离等措施,进行妥善安置。
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1964年9月根据《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全县厂矿企业普遍开展了对女工的“五期”保护工作,即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育、更年期期间,不分派重话,不下冷水,不从事高空作业,不干夜班。设立女工卫生室、孕妇工间休息室、哺乳室等。对于井下、人工锻打、强烈震动以及有害于妇女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禁止使用女工。
对于从事电焊、铸造、球磨、破碎、包装、井下作业的工人发给常年或季节性食品保健。每月满20个工作日,按一月计发,不足20天者,按实际劳动天数计发。标准是每人每月肉2斤,糖1斤,食油2两。实物丰富时折钱发给。从事工业、基建、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邮电、饮食等行业,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品种根据工种而异,帽类有工作帽、安全帽、草帽等,服装有工作服、劳保服、大衣、雨衣等。鞋类有胶鞋、皮鞋等。其他有防护眼镜、口罩、套袖、挂包、毛巾、手套、肥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