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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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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 对企业职工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工作,但又不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和养老条件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办理退职手续。自1979年至1989年,全县共办理了退职职工4人。其中全民单位2人,县以上集体单位2人。其待遇是:男职工年满50岁,女职工年满45岁,工龄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6个月;年龄不足而工龄已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5个月,不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2个月。
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要求离职的,因家庭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即连续工龄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但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从1981年到1989年,全县共批准743人离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其中全民单位485人,集体单位258人。
退休 企业职工男60岁,女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根据规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到1989年底,全县退休职工1785人,其中全民872人,集体913人。退休职工除了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其数额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发标准工资的2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增发20%;工龄满15年的增发15%;工龄满10年的,增发5%。
离休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可以办理离职休养。到1989年底,全县办理离职休养手续的427人,其中全民240人,集体187人。离休后,除工资照发外,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50元。由城市到农村的发给3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