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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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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职工健康,使广大职工在年老、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自1951年起,县内首先在邮电系统实行劳动保险。以后,又扩大到商业、粮食、农林水和交通运输系统。到1976年12月,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全部实行劳动保险。截止1989年底,参加劳保职工共计12538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73%。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自1986年以来,对合同制工人实行按规定标准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其办法是:由用工单位从工人被录用之月起,按月工资总额的18%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按时交纳。合同制工人从领取工资之月起,按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自1984年招收合同制工人以来,到1989年,全县共招收合同制工人6890名,其中全民3753名,集体3137名。已收缴养老基金159万元。为使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在一定时期内生活有所保障,还建立了待业保险基金制度,至1989年底已收存待业保险基金15.8万元。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改变目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状况,保障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促进社会的安定,根据省政府指示,从1988年5月1日起,实行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凡驻沂南县境内的中央、省、地、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每月按各单位全部固定职工的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提取18.5%;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每月按各单位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提取28.5%。统筹退休费用由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按比例与各单位进行金额结算,然后通过开户银行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将款项收取。其退休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采用“委托银行付款”方式拨给,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自1988年到1989年,全县统筹单位211个,职工17344人,统筹基金430万元,支出费用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