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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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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至今,劳动工资制度经历了雇佣工资、供给制、工资分制、包干制、工资制几个时期。
雇佣工资 民国时期,境内较大规模的私营商号,分布在界湖、苏村、青驼、岸堤等几个大集镇。当时比较著名的商号有“永祥欣”、“恒丰祥”、“德欣”、“和祥”、“兴盛”、“同兴泰”、“利丰恒”、“瑞祥”等。每年要雇佣大量劳动力进行经营,年终付给微薄的报酬。抗战时期的“万顺和”酱园,掌柜每年80块银元,店员每年40-50块银元,零工1天1角2分钱。如果年景欠佳,对雇佣劳动力除管吃之外,无其他报酬。学徒工分“门外”、“门里”两种。门外徒只学手艺活,三年出徒自谋职业,其间没有其他报酬。门里徒除干手工艺活外兼干杂务。三年出徒,师傅送一套专业工具。
供给制 抗战时期,根据地党政军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当时工勤人员的供给标准是:伙食费每人每天秋粮1.8斤或小麦2斤,炭2斤,蔬菜1斤,油盐各4钱;每年每人两套军装,5双鞋子,2双袜子;三年两套棉衣,1床棉被;每月每人肉1斤(或折钱发给);日常生活用品,每年每人2把牙刷,2条毛巾,2块肥皂,12包牙粉;每月黄烟6两(不吸烟者折钱减半发给);妇女发放产育费、卫生费。官兵一致,军民一致。1950年伙食分大、中、小灶,津贴分4个等级标准。另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等。
包干制 自1951年开始,按照供给制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谓之“小包干”。以职务为基础,参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3.60万元至4.10万元(旧人民币)。过去供给制规定的伙食和被服供给标准,改按工资分发给,每人每月大灶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扣除伙食费,其余发给个人。每天标准大灶1.3分,中灶2分,小灶2.5分。每一个工资分含:小米2斤,小麦1斤,双龙细布1尺,植物油0.3125斤,食盐0.3125斤,原煤2斤。每一工资分值根据当时本地报纸所载市场价格为准。
1952年7月,提高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改为29个等级,最高1706工资分,最低85工资分。
工资分制 1949年建国后到1953年1月,这一时期为使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上级指示,在国营、私营企业和机关、团体、学校执行工资制人员中推行了实物工资,以粮、棉、布、油、盐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基础。每一工资分的实物含量为:食粮0.8斤,白细布0.20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五种实物折算人民币2446元(旧人民币)。
货币工资制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全县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机关行政人员标准为30个级别,技术人员分为19个等级,工人工资分为10个等级。为解决物价差额,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进行物价补贴。1956年8月,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