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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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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盲目流动,自谋职业。全县较大集镇的酒店,油坊,木业,铁业等厂商多是自招雇工。
50年代初期,开始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管理。把过去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统一登记造册,按专业特长介绍安置或动员还乡生产。1953年8月开始实行由政府介绍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归口安置就业人员。1970年至1978年,城镇初、高中毕业生除升学和上山下乡外,对按政策留城的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全部安置就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名额招工,面向社会,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制度。1984年,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分配招工指标、设立劳务市场,企业和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被录用的待业青年,由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