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安置就业 资料库:沂南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沂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article/1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article/1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4年,国务院关于《复员军人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复员军人在原籍就地安置。1955年5月,县委指示各单位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动力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应把复员退伍军人作为第一录用对象。到年底,安置就业60人。1956年安置就业262人;1963年安置50人;1970年安置205人;1972年至1979年共安置487人。 参军前有工作的军人,根据政策规定,退伍后全部复工复职。1980年以来,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功受奖和残废军人均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安置。到1989年,共安置立功受奖军人254人;安置残废军人140人;安置志愿兵235人;安置城镇退伍兵252人。 1978年省劳动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冤假错案被处理的公职人员提出安置意见,1980年到1989年落实政策复工人员84人(含照顾子女)。安置刑满释放人员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