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国务院关于《复员军人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复员军人在原籍就地安置。1955年5月,县委指示各单位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动力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应把复员退伍军人作为第一录用对象。到年底,安置就业60人。1956年安置就业262人;1963年安置50人;1970年安置205人;1972年至1979年共安置487人。
参军前有工作的军人,根据政策规定,退伍后全部复工复职。1980年以来,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功受奖和残废军人均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安置。到1989年,共安置立功受奖军人254人;安置残废军人140人;安置志愿兵235人;安置城镇退伍兵252人。
1978年省劳动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冤假错案被处理的公职人员提出安置意见,1980年到1989年落实政策复工人员84人(含照顾子女)。安置刑满释放人员4人。
第四节 安置就业
1954年,国务院关于《复员军人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复员军人在原籍就地安置。1955年5月,县委指示各单位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动力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应把复员退伍军人作为第一录用对象。到年底,安置就业60人。1956年安置就业262人;1963年安置50人;1970年安置205人;1972年至1979年共安置487人。
参军前有工作的军人,根据政策规定,退伍后全部复工复职。1980年以来,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立功受奖和残废军人均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安置。到1989年,共安置立功受奖军人254人;安置残废军人140人;安置志愿兵235人;安置城镇退伍兵252人。
1978年省劳动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冤假错案被处理的公职人员提出安置意见,1980年到1989年落实政策复工人员84人(含照顾子女)。安置刑满释放人员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