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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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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雇佣劳动 建国前,境内私人工厂、手工作坊、商号大多集中在界湖、苏村、岸堤、张庄等较大集镇,农村小工商户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做小本生意者颇多。如:理发、红炉、木匠、“蹄掌”、药铺、车行、银匠、扎彩、裁缝、锡匠等。据1949年底统计,全县有私营工商户5790家,就业人员9516人。由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除个体小工商户外,较大的商号、作坊都有雇佣的店员,实行的是雇佣劳动制度。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得以恢复,政府积极支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1954年,全县私营工商户发展到7009家,到1955年9月,全县私营商业户2551家,从业人员2658人;饮食业1245家,从业人员1560人;手工业者2445人,主要从事铁业、木业、纺织、制鞋、编席、染坊、打绳、弹棉花、缫丝等业。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除少数私营工商业转为国营或公私合营之外,其他个体商贩都过渡到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通过经销、代销、互助合作等形式,走上了合作经营的道路。
公有制度下的雇用劳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全县各专业户、个体户应运而生,出现了新的雇用劳动。这种雇用制度,雇主和雇工在政治上完全平等,雇工是自谋职业,经介绍或推荐,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后直接就业。这为城乡剩余劳动力开拓出一条新的就业道路,对搞活经济,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