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兵役法规定:年满18-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1955年冬,征集了首批义务兵1100名。自此,每年冬季征集义务兵一次。1962年至1964年,每年夏、冬两次征兵。1955年至1989年,全县共征集义务兵23486名。
青年应征入伍,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政府保证他们的家庭生活水平不降低。1982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每年发给每个义务兵家庭代耕费250-300元。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业务部门严格把关,全县历年征兵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多年来无一责任退兵。1987年9月,县武装部被临沂行署和军分区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1955-1989年沂南县征集义务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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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人数│年份│人数│年份│人数│年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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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100│1967│未征│1975│950 │1983│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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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030│1968│1500│1976│1007│198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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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未征│1969│1396│1977│950 │198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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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408 │1970│1621│1978│1071│1986│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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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460 │1971│未征│1979│710 │1987│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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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626│1972│1840│1980│703 │1988│未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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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879 │1973│350 │1981│761 │1989│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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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未征│1974│899 │1982│590 │总计│23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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