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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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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婚姻家庭受封建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支配,“包办强迫”是集镇、乡村普遍婚烟形式。主婚权力操于他人之手,男女结婚毫无自由可言,致使无数青年男女痛苦终生,造成家庭悲剧。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时,全县尚有因婚姻不自由自杀或被杀的妇女110人。
1940年后,县政府把改革封建的婚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1943年8月1日山东分局公布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中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蓄婢、纳妾、童养媳、抢寡妇、买卖婚姻、强迫嫁娶等,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完全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力。随之全县妇女得以翻身,参军从政的逐年增加。据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全县有19名妇女被选为区、乡副职,选为区、乡参议员的为数更多。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全县设婚姻登记处16处,开始实行新的婚姻登记制度。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始得结婚。1953年3月17日至4月17日,为全县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全县干部群众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男女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同意后,自愿到区里登记结婚。是年,全县结婚男女2600对,其中自由恋爱的328对,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902对。左泉乡24个村,从贯彻婚姻法到是年底,有135对结婚的,其中自由恋爱的8对,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22对。
1958年1月,婚姻登记工作由区公所交乡政府办理。10月,改由人民公社办理,公社文书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1964年,全县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进行。是年登记结婚的4794对,比1963年减少13%。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年龄男为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须男女亲往人民公社填写申请书,经承办人询问审查,符合《婚姻法》后,填发结婚证书。1986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政府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到1989年4年间,全县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共28208对。清理出非法婚姻2348对,其中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15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