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复员干部及退役志愿兵安置 资料库:沂南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沂南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article/14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9/section/2/article/14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初期,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和战士相同,无论级别大小,经登记后,统一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至1956年,全县共有退伍的营、连、排级干部766名。除2名参加了党政工作外,其余全部回乡生产。1969年3月,对1955年以前入伍的复员干部,符合招工条件的20人,安排为五级工。1975年以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复员干部均先后安排了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暂行办法》规定,1983年开始,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凡回原籍的,均安置工作。其工资级别评定按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合并计算)。至1989年,全县共有181名志愿兵退役返籍,都按照政策分别安置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