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革命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或执行战勤任务的民兵、民工,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牺牲或病故后,除政府(部队)对其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由县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抚恤。1951年以前,发给优待抚恤粮,以小米折价计算,每户200公斤,个别困难户最多不超过300公斤。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项抚恤标准也不断提高。国务院从1952年至1979年先后作过四次调整。1979年12月,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进行第四次调整,全县烈属1530户,享受补助的1270户、1651人,占总户数的83%,平均每人每月增补8.3元;复员军人3817人,享受定期补助的684人,占总数的17.9%,平均每人增补8.4元;退伍军人9980人,享受定期补助的45人,占总数的0.45%,平均每人增补6元。
对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根据致残的原因和残废等级的不同而定的。1943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规定,荣誉军人每年发给抚恤金:一等300元(北海币,下同)、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50元。1946年又将残废抚恤金修定为:一等60公斤猪肉,二等37.5公斤猪肉,三等17.5公斤猪肉,俱以当时当地价格发给北海币。
建国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残废抚恤金的标准也不断提高。先后于1950年至1984年作过七次调整。
1979年,国家规定另发给在乡残废人员副食品补助费。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5元,二等3元,三等2元。
建国后,国家对革命伤残人员按伤残情况评定了等级,并统一制发了残废抚恤证。沂南县于1951年至1981年共五次为伤残人员换发了证件和检评残废等级。
1951年沂南县在职、在乡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工换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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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等级类别│合计 │特等│一等│二等 │三等 │
│ │ │ │ ├──┬───┼──┬─────┤
│ │ │ │ │甲 │乙 │甲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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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43138 │191 │1558│9425│17494 │9228│5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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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14474 │87 │642 │2530│3159 │4595│3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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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 │28208 │99 │879 │6741│14148 │4589│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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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民兵民工│456 │5 │37 │154 │187 │44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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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三等甲、乙级残废军人数系经评残后,由二等乙级以上残│
│ │废降为三等甲、乙级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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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沂南县革命残废人员换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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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类别 │革命│在职 │在乡 │
│ │残废├──┬──┬──┬───┬───┼──┬──┬──┬─────┬─────┤
│ │人员│合计│特等│一等│二等 │三等 │合计│特等│一等│二等 │三等 │
│ │总数│ │ │ ├─┬─┼─┬─┤ │ │ ├──┬──┼──┬──┤
│ │ │ │ │ │甲│乙│甲│乙│ │ │ │甲 │乙 │甲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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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42│232 │2 │13 │20│52│96│49│1910│2 │25 │146 │460 │728 │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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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废军人 │2098│213 │1 │12 │16│48│88│48│1885│2 │25 │146 │450 │720 │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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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废工作人员│17 │17 │1 │1 │4 │4 │6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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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民兵民工 │27 │2 │ │ │ │ │2 │ │25 │ │ │ │10 │8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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