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根据县司法处暂行组织条例,司法处设执达员1人,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1950年-1984年,实行审执合一原则。1985年1月至1989年,法院执行庭受理执行案件607件,已执行529件,执行率为87%。
1941年,根据县司法处暂行组织条例,司法处设执达员1人,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1950年-1984年,实行审执合一原则。1985年1月至1989年,法院执行庭受理执行案件607件,已执行529件,执行率为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