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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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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秋,根据省政府《惩治战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审判罪犯13名。1946年2月,在界湖明生村召开公审暗杀团首犯戴维和、国树中、国守祥大会,震慑了敌人,鼓舞了群众。佛谢村薛平吉,投靠土匪王洪九,欺压百姓,打死无辜,民愤极大。大庄高乃福,强奸妇女,抢劫钱财,无恶不作。1947年夏,司法科在张庄、大庄集市上分别召开公审大会,将二犯就地正法。1950年上半年,司法科审理盗窃、流氓案50件,利用集市宣判,教育了群众,维护了社会秩序。
1950年夏至1951年夏,共审理破坏土改案67件。1950年11月至1955年,根据中央指示,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7年,受错误思想影响,把有些敌我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应判不判和重罪轻判的案件有8件,该捕不捕的犯罪分子有4名。1958年,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口号,在受理的244件案件中,造成冤案3件,错案12件。后进行了纠正。1961-1963年,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8件,审结196件。其中,盗窃案52件,凶杀案2件,抢劫案1件,投机倒把案25件,侵犯人身权利案1件,奸污妇女案22件,重婚案5件,妨害他人婚姻家庭案15件。1965年,根据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尽量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受理的25件刑事案件中,有15件交给群众处理,有13名犯罪分子交给群众监督改造。1968年3月至1973年5月,军事管制小组共审理刑事案件143件,属冤假错案的有99件。1978-1989年,法院共审理刑事案1198件,审结1149件,结案率96.6%。其中,盗窃案387件,强奸案157件,投机倒把案2件,妨害他人婚姻家庭案10件,伤害他人身体案211件,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案7件,杀人案16件,放火案6件,贪污案37件,诈骗案3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