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 1955年,审查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37件,报地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317件。1958年,政法部门联合组成“政法跃进办公室”,到现场就地办案。办案人员将案情查实后,写出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经县委批准,各执法部门分办法律手续,派员执行。1965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29件30人,批准逮捕及作其它处理的11人,上呈地区检察院审批的19人,批准逮捕的10人,不批准逮捕的7人。1966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19件19人,上呈地区检察院审批的18人。
1980年1月,检察院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制度。1983年8月,县成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指挥部,政法部门联合办案,至12月,逮捕犯罪分子479人。1984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80件122人,批准逮捕的105人。1979-1989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955件13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193人,决定不捕的103人。
审查起诉 1955-1958年,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534件,审查起诉的442件。1979-1989年,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866件1246人,审查起诉的707件973人,作出免诉处理决定的有72件14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5件5人。
出庭支持公诉 1955-1958年,出庭支持公诉55次。1961-1966年,155次。1978-1989年,699次,共发表公诉词631篇。
侦察监督与审判监督 1955-1966年,对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退回补充侦察的52件。1955年,对已判决的259件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错案48件。1957年,对63份判决书进行审查,发现7份判决不当,提出抗诉的3份。罪犯张某强奸5岁幼女,致其精神失常,原判刑一年,检察院认为量刑太轻,抗诉到临沂地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张犯有期徒刑7年。1979-1989年,对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29件。对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有55件退回补充侦察,有4件让公安局撤回另作处理,挖出漏犯5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55年,审查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37件,报地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317件。1958年,政法部门联合组成“政法跃进办公室”,到现场就地办案。办案人员将案情查实后,写出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经县委批准,各执法部门分办法律手续,派员执行。1965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29件30人,批准逮捕及作其它处理的11人,上呈地区检察院审批的19人,批准逮捕的10人,不批准逮捕的7人。1966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19件19人,上呈地区检察院审批的18人。
1980年1月,检察院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制度。1983年8月,县成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指挥部,政法部门联合办案,至12月,逮捕犯罪分子479人。1984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80件122人,批准逮捕的105人。1979-1989年,共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955件13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193人,决定不捕的103人。
审查起诉 1955-1958年,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534件,审查起诉的442件。1979-1989年,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866件1246人,审查起诉的707件973人,作出免诉处理决定的有72件14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5件5人。
出庭支持公诉 1955-1958年,出庭支持公诉55次。1961-1966年,155次。1978-1989年,699次,共发表公诉词631篇。
侦察监督与审判监督 1955-1966年,对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退回补充侦察的52件。1955年,对已判决的259件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错案48件。1957年,对63份判决书进行审查,发现7份判决不当,提出抗诉的3份。罪犯张某强奸5岁幼女,致其精神失常,原判刑一年,检察院认为量刑太轻,抗诉到临沂地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张犯有期徒刑7年。1979-1989年,对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29件。对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件,有55件退回补充侦察,有4件让公安局撤回另作处理,挖出漏犯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