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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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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围绕当时的政治任务,以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制度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对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官僚主义及贪污腐化、铺张浪费、违法违纪等行为进行查处。仅1953年,就处分违法违纪人员6人,给予两名区长、一名区文书和乡长行政撤职或行政记大过处分。1954年8月,根据上级有关指示,撤销县人民监察委员会。
1988年3月,县监察局成立,下设办公室、监审科、案审科、信访科,编制14人。全县共有监察对象2021人,其中副局(乡)级以上373人。1989年6月8日,成立沂南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8月,在全县28个乡镇和县府29个部门建立监察室。年底,全县配备专职监察干部59人,兼职监察干部43人。
县监察局成立后,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方针,以廉政为重点,积极参与监察检查。1988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97件次,其中属以权谋私13件,贪污受贿13件,违犯政纪28件,其他43件,当年结案93件。县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8起,失职渎职案1起,生活作风案件1起,转交司法机关处理1起。共涉及监察对象10人,其中副局级干部4人。1989年,围绕治理整顿和惩治腐败现象,把查处贪污受贿及其他经济案件作为重点:8月19日,监察部下达《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待问题的通告》后,县监察局印发张贴3000份,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并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通过宣传、来信来访量增加,案件线索明显增多。全年受理信访举报168件次,涉及案件108起,其中属贪污受贿的30起,以权谋私13起,舞弊和弄虚作假8起,违反政策及财经纪律16起,失职渎职、打击报复、倒买倒卖8起。涉及副局(乡)级以上干部38人,一般干部52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0人,职工2人。立案查处13起案件(其中贪污受贿案8起),涉及科局级干部6人,行政处分7人,行政警告处分3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各1人,共挽回经济损失6.6万元。各监察室查办案件12起,行政处分6人,移交司法机关4起(其中万元以上2起),做结论的2起,挽回经济损失6.16万元。在廉政建设中,县监察局积极帮助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列入岗位责任制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积极参与招工、招干、招生以及“农转非”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在全县首次聘请了26名特邀监察员。1989年,首先清收干部职工拖欠公款92.1万元,占欠款总额96.9%。其次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作为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全年各乡镇及县直机关招待费用分别比1988年同期下降45%和40%。针对60户干部职工在城区违法、违纪建私房的问题,配合县纪委、建委及土地管理局联合进行清查。此外,完成了对粮食征购政策兑现情况、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农用物资及农用资金的检查,并参加了统计法规、财税物价和蚕茧收购等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