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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委县政府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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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战争时期,解放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就重视处理人民的来信来访,建国后,中共费县县委和政府将这一工作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1952年县委制定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计划。1953年县委设立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初步建立了催办、汇报、总结等信访工作制度。信访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土地、生产资料、个人财产、坏人坏事等方面的问题。1957年县人委成立了接待室,各区成立了处理来信来访小组。规定农历的每月初三、十八日为县长接待日。建立了登记、转办、催办、答复及保密等制度。1961年县委确定一名书记、县人委确定一名县长分管信访工作,各公社也相应成立了3~5人的信访小组,由公社秘书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从上到下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凡属方针、政策和政治性的信访案件,由书记和县长办理;民事纠纷、干部作风、坏人坏事问题的信访案件,由县委、县人委两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委信访接待室被取消,信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兼做。1973年县委又成立了县委信访组,实行领导接待制度,每月3天。1979年县委、县革委成立了信访科,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信访工作制度。从1977年至1985年,县委、县革委(1981年后称县人民政府)两信访科共受理来信来访9767件(起),其中来信8662件,来访1105起,为党委和政府正确处理各类问题提供了大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