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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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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从1958年开始,主要在机关、厂矿、学校中进行。1963年开始在全县宣传晚婚晚育。1970年后,在青年中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当时全县90%以上的青年制定了晚婚计划。1981年以后规定,按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结婚的为晚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的为晚育。1982年以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县进行一次“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
节制生育 1958~1963年,只对多子女户提出实行避孕。避孕的方法主要是采用避孕套、子宫帽和节育环。1964~1970年,在机关人员中要求凡有3个以上子女的夫妇,都要做绝育手术。1964年底共做男、女绝育手术504例(主要是结扎输精管或输卵管)。1965年冬,开始在农村实施绝育措施。1967~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4年中只做男扎134例,女扎83例,人口增长处于半失控状态。
1971~1979年,按国务院51号文件,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一、二胎之间要求间隔三五年,一般不能生第三胎,对有3个以上孩子的要求采取绝育措施。1973年是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采取节育措施收效显著的一年,共做男扎10699例、女扎225例,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提倡和推行“一胎化”(一对夫妇一个孩),中止和废除了以前安排的二胎生育指标,计划外怀孕的要做流产或引产手术。1983年,要求已有两个以上孩子、40岁以下的育龄夫妇,全部实行结扎手术。这一年中,共做男扎30730例,女扎5471例。从1958年开始宣传计划生育,到1985年的27年间,由于采取上述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全县人口的增长速度,全县约计少出生13万人。
优生 80年代,国家提出少生优生的口号,既要控制人口数量,又要提高人口素质。在优生工作中,首先把好结婚登记关,严格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事。禁止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麻风病患者和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结婚;提倡男女青年在结婚前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确实有病,待治愈后结婚。其次是把好孕期检查关,由县妇幼保健站和各乡、镇医院发给“母子保健手册”,负责检查,孕期一般检查7~10次,发现胎位不正或其它问题,及时给予矫正或采取其它措施。第三是把好婴儿出生关,从1952年起推行新法接生,县妇幼保健站和各乡、镇医院培训了大批接生人员,新生儿死亡率由1949年以前的40‰,降为1985年的5.5‰。另外,严禁溺婴,违者受法律制裁。
优育 首先是做好婴幼儿童的保健工作,定期为婴幼儿检查身体。1周岁以内的,每季度检查一次,2~3周岁的,每半年检查一次,3周岁以上至入学前,一年检查一次。每年春、秋季或流行病发生期间,由县防疫部门组织全县医务人员,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确保儿童健康成长。其次是建立托幼组织,搞好学前教育,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创办了全县第一个机关幼儿园,1958年以后,农村出现季节性托幼组织。1975年以后,托幼组织有了发展,至1985年,全县共有幼儿园211处,入托儿童达7922人。第三是对独生子女实行优惠政策,据1979年统计,全县报名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有13745对;凡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夫妇双方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费;孩子在入托、入学及以后的升学、招工、参军等方面,在同样的情况下,比多子女户享受优惠待遇。另外,对计划外怀孕、强生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夫妇,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