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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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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规定了药品加成标准,实行自费医疗;困难户,实行减费或免费医疗。急病患者先治疗后收款;困难者记帐治疗,欠款由医院出据,从社会救济款中解决。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医疗欠款,从医疗减免费中支付。急性传染病患者治疗欠款,从卫生部门传染病防治经费中解决。对危害严重的麻风病、丝虫病、疟疾病、钩虫病等疾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公费医疗 1952年秋,在党政群团、文教卫生和银行系统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3年,成立了县、区两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公费医疗经费范围及特定就诊单位。当年,县财政科将公费医疗经费划拨县卫生科,县卫生科统一印制“公费医疗证”,享受公费医疗者持证在本县特定医疗单位就医,医疗单位记账,月底汇总到县卫生科核报。50年代,每年人均公费医疗费13元,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1953年,全县节约医疗费21875元。60年代,每年人均公费医疗费18元,由县卫生科扣留总数的30%作为重病号住院医疗费,70%的经费作为门诊医疗费,逐月下拨到各单位自行掌握。80年代,每年人均公费医疗费30元,由县卫生局指定专人管理。1985年底,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有7483人,全年全县公费医疗费47万元。
合作医疗 1970年,汪沟、新庄、薛庄等3个公社的部分大队开始试办合作医疗。新庄公社东流庄大队勤俭办合作医疗,当年建起队办制药厂,每月人均开支合作医疗费仅7分钱。本年,汪沟公社队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74年,探沂公社合作医疗实行社队两级管理制度。1976年6月,新庄公社又办起了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资金由生产队和社员各筹一半,一般每人每年筹资1.2元。在合作医疗经费中提取40%由公社医院代管,享受合作医疗的社员,因重病或住院所需较大数额的医药费从中报销。1976年底,全县队办合作医疗卫生室有990个,占大队总数的98%以上;梁邱、石井、城关、马庄等公社亦相继办起了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80年代中前期,合作医疗先后停办,1985年底费县仅剩下巨庄村一个合作医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