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地位 旧社会、教师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甚至受地方豪绅的排挤压制。
人民政权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知识分子,凡在政府登记注册的教师,均享受公职人员的政治待遇,其家属也和革命军人家属一样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优待,部分教师代表被推选到各级政府机关任职。1940年费县第一个民选的区级政权费县第二区政府,教师陈法言当选为首任区长。同年成立的费县抗日民主政府,教师王兰斋当选为县政委员会委员。乡、村政权都吸收教师参政议政。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被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1949年11月,教师刘省心、王贽等5人作为教育界代表,出席了费县各界代表会议。1955年11月,费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刘省心当选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57年1月当选为副县长。198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费县委员会成立,首届委员中,有教育工作者21人,第二届增加到29人。
为表彰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劳动,1983年县政府授予99名中小学教师优秀教师和模范班主任称号。1984年全县有108名教师被评为地区优秀教师。1983~1985年,全县先后有13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有11名中小学教师被省教育厅授优秀教师称号。1983年全县有6名优秀少年儿童工作者受到山东省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1985年,教育局为158名具有30年以上教龄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园丁”纪念章。
经济待遇 塾师以束修为主要生活来源。凡设馆自任塾师者,收入以学生多少而定,一般每生每年3~5枚银元。受聘于学东的塾师,束修由学东支付,一般每年40元左右,食宿、衣着也由学东负担。公益性塾馆,塾师的待遇除学生交纳束修外,不足部分,从公有的学田中支付,也有少数大村镇的塾馆从集市行捐中补助。塾师的待遇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相当于2~5个长工的收入。
兴办新式学校后,教师的待遇有了统一的规定。1912年费县高等小学堂校长月薪为40元~60元,教员为20~45元。1928年,高级小学校长月薪39元,高级小学教师24元,初级小学教师16~18元,短期小学教师最高18元,最低14元。1937年师范讲习所所长月薪45元,有大专学历的教师35元,高中学历的30元。
1943年前后,抗日根据地政府规定公办教师每月发给粗粮35公斤,后来实行餐票制,公办教师和地方干部一样,按每天1.1公斤原粮计算发给餐票。1945年,公办教师除继续实行餐票制外,增发生活津贴费,津贴分为正副两级,正级每月北海币9元,副级每月8元,可解决最底生活所需,其家属享受抗日军人家属待遇。1946年,小学全部改为民办,教师生活费亦转为民间供应,唯当年开办的费县师范学校教师的月薪为粗粮50公斤。1948年,公办教师生活待遇和地方脱产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除津贴费以外,每年发给两身粗布衣料,布鞋4双,布袜2双,每两年发给棉衣1身,3年发棉被1床,冬天发棉帽1顶。
1949年教师薪俸由政府支付,最高的月薪为粗粮85公斤,最低的75公斤。1951年增加到90~120公斤,外地教师额外增发15公斤~25公斤。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月工资分为85~115分,师范教师为135~185分,工资分值由《大众日报》每月公布一次。
1956年,进行工资调整,全县教师月工资人均36元,最高的72元,最低的仅19.50元。1963年,部分小学教师提升工资,升级面为59.6%,全县教师平均月工资增加到38.42元。1977-1979年三次为部分教师增加工资。1985年,教师实行教龄津贴,月津贴额分别为3元、5元、7元、10元,当年全县中学教师平均基本月工资为67.82元,小学教师平均基本月工资为61.97元。
1964年对民办教师实行生活补助。小学教师每人每月2元,农中教师4元。1974年分别增加到每月13元和16元,50%交生产队,年终参加分配。1980年分别增加到16.50元和19.50元,另加副食品补贴2.5元。1982年,补助费分别增加到20元和23元。
第二节 教师待遇
社会地位 旧社会、教师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甚至受地方豪绅的排挤压制。
人民政权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知识分子,凡在政府登记注册的教师,均享受公职人员的政治待遇,其家属也和革命军人家属一样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优待,部分教师代表被推选到各级政府机关任职。1940年费县第一个民选的区级政权费县第二区政府,教师陈法言当选为首任区长。同年成立的费县抗日民主政府,教师王兰斋当选为县政委员会委员。乡、村政权都吸收教师参政议政。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被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1949年11月,教师刘省心、王贽等5人作为教育界代表,出席了费县各界代表会议。1955年11月,费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刘省心当选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57年1月当选为副县长。198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费县委员会成立,首届委员中,有教育工作者21人,第二届增加到29人。
为表彰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劳动,1983年县政府授予99名中小学教师优秀教师和模范班主任称号。1984年全县有108名教师被评为地区优秀教师。1983~1985年,全县先后有13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有11名中小学教师被省教育厅授优秀教师称号。1983年全县有6名优秀少年儿童工作者受到山东省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1985年,教育局为158名具有30年以上教龄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园丁”纪念章。
经济待遇 塾师以束修为主要生活来源。凡设馆自任塾师者,收入以学生多少而定,一般每生每年3~5枚银元。受聘于学东的塾师,束修由学东支付,一般每年40元左右,食宿、衣着也由学东负担。公益性塾馆,塾师的待遇除学生交纳束修外,不足部分,从公有的学田中支付,也有少数大村镇的塾馆从集市行捐中补助。塾师的待遇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相当于2~5个长工的收入。
兴办新式学校后,教师的待遇有了统一的规定。1912年费县高等小学堂校长月薪为40元~60元,教员为20~45元。1928年,高级小学校长月薪39元,高级小学教师24元,初级小学教师16~18元,短期小学教师最高18元,最低14元。1937年师范讲习所所长月薪45元,有大专学历的教师35元,高中学历的30元。
1943年前后,抗日根据地政府规定公办教师每月发给粗粮35公斤,后来实行餐票制,公办教师和地方干部一样,按每天1.1公斤原粮计算发给餐票。1945年,公办教师除继续实行餐票制外,增发生活津贴费,津贴分为正副两级,正级每月北海币9元,副级每月8元,可解决最底生活所需,其家属享受抗日军人家属待遇。1946年,小学全部改为民办,教师生活费亦转为民间供应,唯当年开办的费县师范学校教师的月薪为粗粮50公斤。1948年,公办教师生活待遇和地方脱产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除津贴费以外,每年发给两身粗布衣料,布鞋4双,布袜2双,每两年发给棉衣1身,3年发棉被1床,冬天发棉帽1顶。
1949年教师薪俸由政府支付,最高的月薪为粗粮85公斤,最低的75公斤。1951年增加到90~120公斤,外地教师额外增发15公斤~25公斤。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月工资分为85~115分,师范教师为135~185分,工资分值由《大众日报》每月公布一次。
1956年,进行工资调整,全县教师月工资人均36元,最高的72元,最低的仅19.50元。1963年,部分小学教师提升工资,升级面为59.6%,全县教师平均月工资增加到38.42元。1977-1979年三次为部分教师增加工资。1985年,教师实行教龄津贴,月津贴额分别为3元、5元、7元、10元,当年全县中学教师平均基本月工资为67.82元,小学教师平均基本月工资为61.97元。
1964年对民办教师实行生活补助。小学教师每人每月2元,农中教师4元。1974年分别增加到每月13元和16元,50%交生产队,年终参加分配。1980年分别增加到16.50元和19.50元,另加副食品补贴2.5元。1982年,补助费分别增加到20元和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