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前,费县城区住宅建筑面积仅万余平方米。除县署、天主教堂、庙宇外,多为官僚、绅士、地主的深宅大院,系传统青石瓦房;普通居民则住着低矮、潮湿的土石墙草屋。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县城住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至1985年,全城建筑面积900550平方米。其中,建国前9933平方米,占1.1%;50年代37524平方米,占4.16%;60年代106987平方米,占11.87%;70年代255106平方米,占28.33%;80年代前五年491000平方米,占54%。
总建筑面积中,全民单位自管房产611485平方米,占67.9%;集体单位自管房产103179平方米,占11.46%;私有房产185886平方米,占20.64/%。混合结构的面积177861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9.8%;砖木结构的267282平方米,占29.7%;其它结构(石、砖为主的)45539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50.5%。平房建筑面积77165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85.7%;楼房面积128881平方米,占14.3%。
全城住宅面积495162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54.99%。其中公房311151平方米,私房184011平方米。工业交通用房14699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6.32%。商业服务用房108207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2.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用房共计68704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64%。办公用房74627平方米,占总面积的6.75%。
城区占用土地面积3058901平方米,人均占有149平方米。其中公用2402437平方米,私用656464平方米。
第三节 住宅建设
建国以前,费县城区住宅建筑面积仅万余平方米。除县署、天主教堂、庙宇外,多为官僚、绅士、地主的深宅大院,系传统青石瓦房;普通居民则住着低矮、潮湿的土石墙草屋。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县城住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至1985年,全城建筑面积900550平方米。其中,建国前9933平方米,占1.1%;50年代37524平方米,占4.16%;60年代106987平方米,占11.87%;70年代255106平方米,占28.33%;80年代前五年491000平方米,占54%。
总建筑面积中,全民单位自管房产611485平方米,占67.9%;集体单位自管房产103179平方米,占11.46%;私有房产185886平方米,占20.64/%。混合结构的面积177861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9.8%;砖木结构的267282平方米,占29.7%;其它结构(石、砖为主的)45539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50.5%。平房建筑面积77165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85.7%;楼房面积128881平方米,占14.3%。
全城住宅面积495162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54.99%。其中公房311151平方米,私房184011平方米。工业交通用房14699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6.32%。商业服务用房108207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2.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用房共计68704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64%。办公用房74627平方米,占总面积的6.75%。
城区占用土地面积3058901平方米,人均占有149平方米。其中公用2402437平方米,私用65646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