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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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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是银行各种贷款中的主要业务。1941年,费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农民贷款所,低利货款扶助贫困抗属、贫农、小工商业者及各抗日民众团体,当年发放农民贷款880元(北海币)。
1947年12月,华东财经会议决定:所有农贷基金在不刺激粮价的条件下,逐渐变成黄豆、豆饼、小麦等粮食。贷放种子及肥料均以实物往来,农具、耕牛等则以现金往来,农贷以借粮还粮、借钞还钞为原则。此时,费县农贷多实行贷放实物。
1948年,费县银行办事处,重点抓了以扶持生产救灾、改善人民生活为中心的农贷发放工作。至年底共发放农民贷款8969040元(北海币)。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根据总行提出的“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1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耕牛、种子、肥料、小农具和打井等。
1953年,农业贷款以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为重点。到1954年,共发放农业贷款60万元。
1955年,除对集体发放农业贷款45万元外,还对314处农业社中的18709户贫农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1万元。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保持现金收支平衡,农业贷款比1956年下降136万元。1958年至1962年,一度出现管贷不管用、管贷不管收的盲贷现象,造成资金浪费,给集体和社员增加了债务负担。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2~1965年),费县农业贷款的发放本着积极支援、同时讲究效益的精神,以及“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的原则,发放长短期贷款,帮助社员购买农具、种子,并发放部分无息贷款,扶助贫困户购买口粮。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社员种田、国家拿钱、有钱就还、没钱等着豁免”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部分信贷长期无法收回,农贷指标年年增加。
1982年,改变过去农贷只放给社队集体单位的做法,积极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1984年,由过去的春贷、秋还、冬不贷,改为常年发放、常年回收,按期限管理,加速资金的周转。1985年是历史上发放贷款最多的年份。
1955年至1961年,累计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71万元,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以及上级银行有关清理旧农贷的指示精神,对长期无力偿还的49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予以豁免。1971年豁免了1961年以前的农贷159万元,豁免了农村“四项欠款”(赊销、预付、定金、贷款)计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