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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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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费县放债一是货币,二是粮食。债主将钱粮放给债户,债户必须以高利息偿还,债主从中达到剥削的目的。放债,经双方商定后,须立契约,立约要有保人,保人必须担保债户到期本利还清,否则,债主告发,官府将拿保人是问。
费城东马道(现民主街)的郝景文是专管放债的大经管,他不但本人放债,而且也为别人放债。一般经他介绍承办的利息是3分5厘到4分,借期一年或一年以上。诸满街的段德新,专门从事放债,他低息贷进,高息贷出,月息4分,放债时间最长不过一年,周转快,获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