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 1949年,北海银行费县办事处对合作事业、公营企业和机关的现金开始试行管理。各单位每天的现金收入必须交存银行,有时银行也直接到单位收款。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是年,费县人民银行成为全县的现金出纳中心。全县有10个单位开始编制现金收支计划,1952年,全县受管单位扩展到28个,当日现金收入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并有6个单位建立了现金收支项目分析帐。1953年,银行将收支计划的编造、审核、执行及其制度规定均纳入正轨,内部按时报告,外部及时联系。
1956年,银行又扩大了受管单位,对受管单位适当调整了库存限额。对信用社全部实行现金管理,对农业社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原则上由信用社主办。
1958年,取消了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银行营业所现金收支明细表由按日统计改为五日一次,取消了单位坐支限额的规定等等,现金使用大开了闸门。1956年,费县人民银行贯彻中央颁发的关于《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目前采购工作中的混乱现象》的指示,规定除县以下不通汇的地区采购只允许携带300元以下的现金,其余一律不准携带现金。同年9月1日,推行了新的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同城非现金结算不满30元的,使用现金自行结算;异地采购用款,除数额极少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1962年,恢复和健全了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对现金投放渠道进行严格的控制,调整了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取消了对生产队的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对收购农副产品起到促进作用。1963年,对全县233个受管单位进行普查,严格结算制度,控制现金发放。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了“自由结算、自由用现”的现象,货币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80%的单位超过库存限额,坐支现金、白条顶库、借支公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6年。
1977年,对县直96个单位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凡支取现金200元以上者,必须经计划股审查,方准予支付,对大额款项支取,由计划股长或行长审查批准,当年堵住不合理支取现金174笔,达14.2万元。1980年之后,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坚持了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库存限额,坚持现金支取审核、审查;每年对全县受管单位进行一次普查,按季检查,月度抽查,建立现金检查档案。1985年审查大额现金支取5800笔,金额达1500万元。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工资基金开始试行管理、审查工资计划,监督工资支付,防止计划外用工。管理范围: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1963年严格执行劳动工资管理规定,无计划不支付,超计划不支付,没设工资基金专户的不付,不准单位坐支工资。1965年3月,实行只控总额,不控分项的办法。同年9月,取消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办法,试行工资总额管理卡片。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一度放松,人员增加,工资总数猛长。1978年,加强了工资基金管理,对无计划超计划的一律拒付。1982年,建立健全了工资奖金提取审批手续,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制止滥发奖金。
现金出纳管理 1948年,北海银行费县办事处现金收付不见传票不审核,传票手续不完备不受理。库款专人负责,昼夜看护,款项解送、领取进行武装护送。1952年,费县人民银行现金收付,凭本行缮制之现金收付传票或各种合法收付凭证收款,当日入库,付款先审核凭证,无误后再行配款,当面清点。非出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门锁两把,钥匙两人保管,两人入库,行长每月查库一次。
1956年,钱帐分管,两人临柜、两人押送、两人管库,收付款项复核,取消非营业时间收款。1958年,本着“简、并、留、立”的原则,取消现金收付复核制度,实行个人负责,登门流动收款、送款,营业所现金收入明细表登记,由按日统计改为每五日一次。
1963年,各项出纳制度逐步恢复,县行配备专职复核员,钱帐分管,每日记帐,先借后贷,帐折见面,日清月结,双人管库,双人押送,大额款项由公安部门协助。
1978年后,出纳工作执行了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送、交叉复核等项规定。行长、主任每月查库一次。
金银收兑 费县从1948年开始金银收兑业务。收兑的金银中,主要有碎金、碎银、元宝、银元、镏子、金笔尖等,以银元的收兑量最大,至1960年,收兑金银总额为13268元。1961年后,收兑金银数量上升,1981年后开始下降。
第三节 货币管理
现金管理 1949年,北海银行费县办事处对合作事业、公营企业和机关的现金开始试行管理。各单位每天的现金收入必须交存银行,有时银行也直接到单位收款。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是年,费县人民银行成为全县的现金出纳中心。全县有10个单位开始编制现金收支计划,1952年,全县受管单位扩展到28个,当日现金收入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并有6个单位建立了现金收支项目分析帐。1953年,银行将收支计划的编造、审核、执行及其制度规定均纳入正轨,内部按时报告,外部及时联系。
1956年,银行又扩大了受管单位,对受管单位适当调整了库存限额。对信用社全部实行现金管理,对农业社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原则上由信用社主办。
1958年,取消了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银行营业所现金收支明细表由按日统计改为五日一次,取消了单位坐支限额的规定等等,现金使用大开了闸门。1956年,费县人民银行贯彻中央颁发的关于《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目前采购工作中的混乱现象》的指示,规定除县以下不通汇的地区采购只允许携带300元以下的现金,其余一律不准携带现金。同年9月1日,推行了新的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同城非现金结算不满30元的,使用现金自行结算;异地采购用款,除数额极少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1962年,恢复和健全了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对现金投放渠道进行严格的控制,调整了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取消了对生产队的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对收购农副产品起到促进作用。1963年,对全县233个受管单位进行普查,严格结算制度,控制现金发放。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了“自由结算、自由用现”的现象,货币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80%的单位超过库存限额,坐支现金、白条顶库、借支公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6年。
1977年,对县直96个单位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凡支取现金200元以上者,必须经计划股审查,方准予支付,对大额款项支取,由计划股长或行长审查批准,当年堵住不合理支取现金174笔,达14.2万元。1980年之后,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坚持了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库存限额,坚持现金支取审核、审查;每年对全县受管单位进行一次普查,按季检查,月度抽查,建立现金检查档案。1985年审查大额现金支取5800笔,金额达1500万元。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工资基金开始试行管理、审查工资计划,监督工资支付,防止计划外用工。管理范围: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1963年严格执行劳动工资管理规定,无计划不支付,超计划不支付,没设工资基金专户的不付,不准单位坐支工资。1965年3月,实行只控总额,不控分项的办法。同年9月,取消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办法,试行工资总额管理卡片。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一度放松,人员增加,工资总数猛长。1978年,加强了工资基金管理,对无计划超计划的一律拒付。1982年,建立健全了工资奖金提取审批手续,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制止滥发奖金。
现金出纳管理 1948年,北海银行费县办事处现金收付不见传票不审核,传票手续不完备不受理。库款专人负责,昼夜看护,款项解送、领取进行武装护送。1952年,费县人民银行现金收付,凭本行缮制之现金收付传票或各种合法收付凭证收款,当日入库,付款先审核凭证,无误后再行配款,当面清点。非出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门锁两把,钥匙两人保管,两人入库,行长每月查库一次。
1956年,钱帐分管,两人临柜、两人押送、两人管库,收付款项复核,取消非营业时间收款。1958年,本着“简、并、留、立”的原则,取消现金收付复核制度,实行个人负责,登门流动收款、送款,营业所现金收入明细表登记,由按日统计改为每五日一次。
1963年,各项出纳制度逐步恢复,县行配备专职复核员,钱帐分管,每日记帐,先借后贷,帐折见面,日清月结,双人管库,双人押送,大额款项由公安部门协助。
1978年后,出纳工作执行了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送、交叉复核等项规定。行长、主任每月查库一次。
金银收兑 费县从1948年开始金银收兑业务。收兑的金银中,主要有碎金、碎银、元宝、银元、镏子、金笔尖等,以银元的收兑量最大,至1960年,收兑金银总额为13268元。1961年后,收兑金银数量上升,1981年后开始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