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始有企业收入。收入的办法是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供销企业内部创造的社会纯收入,由税务机关监督,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按规定的日期向当地银行交纳,作为国家财政收入。1956年全县企业收入1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的企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6.16%。1985年全县企业总收入33.4万元。
1983年6月1日,对国营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凡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部分上交国家。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1956~1985年的30年,企业收入累计1870.8万元,其中1976年、1977年、1982年为企业亏损年份,3年共亏损421.8万元。
第三节 企业收入
1956年始有企业收入。收入的办法是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供销企业内部创造的社会纯收入,由税务机关监督,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按规定的日期向当地银行交纳,作为国家财政收入。1956年全县企业收入1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的企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6.16%。1985年全县企业总收入33.4万元。
1983年6月1日,对国营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凡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部分上交国家。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1956~1985年的30年,企业收入累计1870.8万元,其中1976年、1977年、1982年为企业亏损年份,3年共亏损42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