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
1853年(清咸丰三年)开征厘金,分行厘、座厘。行厘抽于行商,座厘抽于座商,税率是以物作为标准,值百抽一。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又开征了烟酒税等11个税种。
捐税
民国初期仍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之后,苛捐杂税逐年加多,在本县开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契税:民国初期,山东省规定契税的税率是买契按价征收6%,典契按价征收4%。
1929年,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田房契税章程》规定:买契纳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并规定不论典、买,每卖一张征契纸钱价银4.5元,注册0.1元,凡契税款一律以银元计征。买契税由买主交纳,典契税由承典人交纳。如以后承典人在期限内赔产时,须归还税额给承典人。对先典后买的契税,得以原纳税额划抵买契税。
盐税:本县离海岸较远,只有代营代征义务,凡经营食盐者,按总收入的30%交纳税金。
油税:1913年开征。县公署规定:凡榨制豆油、花生油、麻籽油、芝麻油均按油榨纳税,其税率有4种。
甲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240斤以上,年征税30元。
乙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160斤以上,年征税24元。
丙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80斤以上,年征税16元。
丁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50斤以上,年征税10元。
至于不设油榨而收购油料零售的座商,按照每天销售油的数量纳税。
牙税:1913年费县开征牙税,牙经纪人承包行税,政府规定5年一编审,牙纪承包行税,要有一名忠实殷富的商人作保。承包者如有虚报、逃跑或欠款不交者,则由该保证人照数赔交。牙纪不准顶包或集股伙办。
按有关规定,牙税每年度应纳税额分6等。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牙税内按每年实际数额提取4%解财政厅,提取3%留本县公署作为经费开支。
当税:民国时期本县有两处当铺。每处当铺每年交纳当税600元,分两季交县公署。
货物税:共17类、2067种,其中粮食类25种、油类16种、茶类20种、食品类187种、服御类(车辆钟表等)257种、丝绸皮织品类168种、珠宝珍玩类8种、药品类354种、化妆品类197种、五金电料类210种、陶瓷玻璃类53种、竹木柞蒲麻类132种、煤炭石砂炭土类31种、文具类29种、颜料类65种、杂货类257种、牲畜类58种。
民国时期费县几个年份的捐税收入:1920年杂税收入11373元,1929年收入61677元,10年增加了4.5倍多。1930年收入80417元,1931年收入76497元,1932年收入124303元,1934年收入102494元,1935年收入103133元,1942年收入627966元,1943年收入1993776元。
工商各税
营业税:1942年由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征收对象:布货业、杂货业、铁器业、铜器业、金器业、皮货业、鲜鱼业、酱园业、照像业、修表业、纸烟业、土烟业、麻业、猪肉业、羊肉业,凡以营利为目的行业都要交纳营业税。
1942年营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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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季纯利额(北海币) ┃ 税率 ┃ 每季纯利额(北海币)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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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万元至不满2万元 ┃ 5% ┃ 30万元至不满40万元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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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万元至不满3万元 ┃ 6% ┃ 40万元至不满50万元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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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万元至不满5万元 ┃ 7% ┃ 50万元至不满60万元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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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万元至不满10万元 ┃ 8.5% ┃ 60万元至不满85万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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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元至不满15万元 ┃ 10% ┃ 85万元至不满100万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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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万元至不满20万元 ┃ 12% ┃ 100万元以上的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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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万元至不满30万元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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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营业税按行业分征,共有104个行业,分别依照营业收入总额计算,费县征收营业税的有42个行业。
摊贩牌照税:自1942年开征,开始只征烟酒牌照税,按摊贩资本的多少分等级征收。当时共分4等,发给摊贩牌照,按牌照上的等级征税。凡在县城、镇(村)批发、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售者为一等,每月征收30元;设铺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售者为二等,每月征收20元;在家零售不到集市设摊者为三等,每月征税15元;设摊卖纸烟者每户每月征收10元。
1951年财政部颁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按营业额民主评议定额征收,起征点为每日营业额3元,每日平均不满3元的为免税户。
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是工商税的一个税种,费县自1950年开征,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临时商业税,是对没有固定场所,从事商业活动的商贩所征的税。坐商到外埠经营本业以外的货物,均在销货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的特点是一次性,以营业额满15元为起点(后又为20元),如果整批货物分次出售的合并计算。临时商业税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其税率是:粮、油、棉、山货、药材为4%,其它为6%。1952年又将粮、油、棉、山货、药材的税率调整为8%,尔后又改为10%或加成征收,加成率最高为70%,
产品税、增值税:是1981年税制改革时,由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两个新税种,均按产品课税。产品税共24类、270个品目,税率最低的3%,最高的60%。增值税分甲乙两类,甲类5目,最低6%,最高14%;乙类7目,最低8%,最高的16%。
货物税:费县于1950年1月开征,起初共有1136个目。1953年并为174个目,1958年税制改革又并入工商统一税,白酒改为商品流通税,增加了粮食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费县商品流通税于1953年试行,1958年又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商品流统税率根据从户到铺一次性课税,其税目有卷烟、皮毛等22种。在费县开征的7种,即熏烟叶45%、白酒50%、黄酒50%、羊毛20%、各种熏皮20%、各种熟皮货20%、原木20%。并规定,凡已征商品流通税的品目,不再收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及附加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工商统一税是由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工商业税、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合并而成的。到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并入工商税。
工商统一税共有108个目,其中工农业产品105个,整个税目中不同的税率为40个,最低的1.5%、最高的60%,费县开征的共有25个。
1973年工商统一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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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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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糖 ┃ 60% ┃ 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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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用品酿酒 ┃ 2% ┃ 糖果糕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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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饴糖 ┃ 27% ┃ 土烟类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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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 ┃ 4% ┃ 肥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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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粉 ┃ 10% ┃ 水胶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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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油 ┃ 12.5% ┃ 瓦砖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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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瓷器 ┃ 11% ┃ 酱园产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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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品 ┃ 5% ┃ 原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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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制品 ┃ 12% ┃ 煤炭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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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货 ┃ 20% ┃ 电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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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鞭炮 ┃ 35% ┃ 金属制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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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1958年由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
1950年1月初,中央颁布全额累计税率为5~30%,分14级。12月调整为21级,小企业负担有所减轻。1953年起将附加并入正税,税率为5.75~34.5%。
契税:费县1954年开始办理契税。规定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价格征6%。1954年全县契税收入1.25万元,1955年收入为7000元。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产契税即停止办理。1962年后,又恢复房产契税,征收对象只限于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买卖承典,受赠的房屋照章纳税,本县只在城镇恢复办理契税,农村仍未办理。
1980年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工商税收也进行了改革。把比较单一的工商税收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1985年底已有30多个税种。本县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949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为30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8.87%。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为1154.2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83.9%。1949~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累计收入15980万元。
第二节 工商各税收入
厘金
1853年(清咸丰三年)开征厘金,分行厘、座厘。行厘抽于行商,座厘抽于座商,税率是以物作为标准,值百抽一。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又开征了烟酒税等11个税种。
捐税
民国初期仍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之后,苛捐杂税逐年加多,在本县开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契税:民国初期,山东省规定契税的税率是买契按价征收6%,典契按价征收4%。
1929年,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田房契税章程》规定:买契纳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并规定不论典、买,每卖一张征契纸钱价银4.5元,注册0.1元,凡契税款一律以银元计征。买契税由买主交纳,典契税由承典人交纳。如以后承典人在期限内赔产时,须归还税额给承典人。对先典后买的契税,得以原纳税额划抵买契税。
盐税:本县离海岸较远,只有代营代征义务,凡经营食盐者,按总收入的30%交纳税金。
油税:1913年开征。县公署规定:凡榨制豆油、花生油、麻籽油、芝麻油均按油榨纳税,其税率有4种。
甲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240斤以上,年征税30元。
乙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160斤以上,年征税24元。
丙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80斤以上,年征税16元。
丁种油榨,一昼夜约出油50斤以上,年征税10元。
至于不设油榨而收购油料零售的座商,按照每天销售油的数量纳税。
牙税:1913年费县开征牙税,牙经纪人承包行税,政府规定5年一编审,牙纪承包行税,要有一名忠实殷富的商人作保。承包者如有虚报、逃跑或欠款不交者,则由该保证人照数赔交。牙纪不准顶包或集股伙办。
按有关规定,牙税每年度应纳税额分6等。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牙税内按每年实际数额提取4%解财政厅,提取3%留本县公署作为经费开支。
当税:民国时期本县有两处当铺。每处当铺每年交纳当税600元,分两季交县公署。
货物税:共17类、2067种,其中粮食类25种、油类16种、茶类20种、食品类187种、服御类(车辆钟表等)257种、丝绸皮织品类168种、珠宝珍玩类8种、药品类354种、化妆品类197种、五金电料类210种、陶瓷玻璃类53种、竹木柞蒲麻类132种、煤炭石砂炭土类31种、文具类29种、颜料类65种、杂货类257种、牲畜类58种。
民国时期费县几个年份的捐税收入:1920年杂税收入11373元,1929年收入61677元,10年增加了4.5倍多。1930年收入80417元,1931年收入76497元,1932年收入124303元,1934年收入102494元,1935年收入103133元,1942年收入627966元,1943年收入1993776元。
工商各税
营业税:1942年由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征收对象:布货业、杂货业、铁器业、铜器业、金器业、皮货业、鲜鱼业、酱园业、照像业、修表业、纸烟业、土烟业、麻业、猪肉业、羊肉业,凡以营利为目的行业都要交纳营业税。
1942年营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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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季纯利额(北海币) ┃ 税率 ┃ 每季纯利额(北海币)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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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万元至不满2万元 ┃ 5% ┃ 30万元至不满40万元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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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万元至不满3万元 ┃ 6% ┃ 40万元至不满50万元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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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万元至不满5万元 ┃ 7% ┃ 50万元至不满60万元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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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万元至不满10万元 ┃ 8.5% ┃ 60万元至不满85万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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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元至不满15万元 ┃ 10% ┃ 85万元至不满100万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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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万元至不满20万元 ┃ 12% ┃ 100万元以上的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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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万元至不满30万元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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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营业税按行业分征,共有104个行业,分别依照营业收入总额计算,费县征收营业税的有42个行业。
摊贩牌照税:自1942年开征,开始只征烟酒牌照税,按摊贩资本的多少分等级征收。当时共分4等,发给摊贩牌照,按牌照上的等级征税。凡在县城、镇(村)批发、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售者为一等,每月征收30元;设铺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售者为二等,每月征收20元;在家零售不到集市设摊者为三等,每月征税15元;设摊卖纸烟者每户每月征收10元。
1951年财政部颁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按营业额民主评议定额征收,起征点为每日营业额3元,每日平均不满3元的为免税户。
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是工商税的一个税种,费县自1950年开征,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临时商业税,是对没有固定场所,从事商业活动的商贩所征的税。坐商到外埠经营本业以外的货物,均在销货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的特点是一次性,以营业额满15元为起点(后又为20元),如果整批货物分次出售的合并计算。临时商业税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其税率是:粮、油、棉、山货、药材为4%,其它为6%。1952年又将粮、油、棉、山货、药材的税率调整为8%,尔后又改为10%或加成征收,加成率最高为70%,
产品税、增值税:是1981年税制改革时,由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两个新税种,均按产品课税。产品税共24类、270个品目,税率最低的3%,最高的60%。增值税分甲乙两类,甲类5目,最低6%,最高14%;乙类7目,最低8%,最高的16%。
货物税:费县于1950年1月开征,起初共有1136个目。1953年并为174个目,1958年税制改革又并入工商统一税,白酒改为商品流通税,增加了粮食货物税。
商品流通税:费县商品流通税于1953年试行,1958年又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商品流统税率根据从户到铺一次性课税,其税目有卷烟、皮毛等22种。在费县开征的7种,即熏烟叶45%、白酒50%、黄酒50%、羊毛20%、各种熏皮20%、各种熟皮货20%、原木20%。并规定,凡已征商品流通税的品目,不再收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及附加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工商统一税是由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工商业税、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合并而成的。到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并入工商税。
工商统一税共有108个目,其中工农业产品105个,整个税目中不同的税率为40个,最低的1.5%、最高的60%,费县开征的共有25个。
1973年工商统一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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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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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糖 ┃ 60% ┃ 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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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用品酿酒 ┃ 2% ┃ 糖果糕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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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饴糖 ┃ 27% ┃ 土烟类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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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 ┃ 4% ┃ 肥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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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粉 ┃ 10% ┃ 水胶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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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油 ┃ 12.5% ┃ 瓦砖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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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瓷器 ┃ 11% ┃ 酱园产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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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品 ┃ 5% ┃ 原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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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制品 ┃ 12% ┃ 煤炭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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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货 ┃ 20% ┃ 电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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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鞭炮 ┃ 35% ┃ 金属制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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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1958年由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
1950年1月初,中央颁布全额累计税率为5~30%,分14级。12月调整为21级,小企业负担有所减轻。1953年起将附加并入正税,税率为5.75~34.5%。
契税:费县1954年开始办理契税。规定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价格征6%。1954年全县契税收入1.25万元,1955年收入为7000元。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产契税即停止办理。1962年后,又恢复房产契税,征收对象只限于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买卖承典,受赠的房屋照章纳税,本县只在城镇恢复办理契税,农村仍未办理。
1980年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工商税收也进行了改革。把比较单一的工商税收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1985年底已有30多个税种。本县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949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为30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8.87%。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为1154.2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83.9%。1949~1985年全县工商各税累计收入159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