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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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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清代费县田赋主要是地丁税,兼有少量附加税。地丁税就是将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摊入田赋银中征收,叫做“摊丁入亩”。费县自雍正三年开始实行,计田赋每亩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一直沿袭到清末未变。租课有学田租、新收额外新垦荒地租税等;附加税自1851年(清咸丰元年)开征,有省附加、河工附加等10多种。据《费县志》记载,1890年(光绪十六年)“全县总户数为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六户,计人丁三十二万八千三百九十口。全县共征田赋正银一万五千四百一十六两四钱七分二厘,计征耗银二千一百五十八两三钱六厘,除坐支官役工食和杂支两项外。共起解正耗银一万七千五百七十四两七钱七分八厘”。
民国初期,田赋仍沿清代按银两计算征收。1928年将田赋划归地方,1929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地丁银每两按4元征收(其中2.2元为正税)。每年按两“芒”征收,“上芒”3~6月,“下芒”为9~12月。1929年费县共征起银洋61677元。1931年征起银洋62796.6元,1932年征起199376.6元。每年递增约3倍。同时,附加税也逐年增加。1936年征起正税附加银洋45905元,超过应征的5.4倍。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实行募捐、摊派。1941年1月,县设粮秣科,办理粮秣事宜,每亩征粮2.5公斤,占财政收入的39.3%。
农业税 1949~1985年,全县共征收农业税(包括地方附加),计粮253599449.5公斤,平均每年征收7041651.5公斤,按各个时期不同的价格计算,每斤单价0.0933元,每个财政年度入库农业税收入为131.48万元。
建国后的农业税收入,除有4次重大改革外,在政策上始终贯彻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农民负担逐年减轻。1949~1985年,累计减免农业税35818430公斤。1949年农业税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81.13%,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占50.82%,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仅占财政总收入的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