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1939年,县衙征粮按土地亩数折银(两)收征,称“纳钱粮”,由粮房分夏秋两季征收。1939年后,费县国民党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各规定征粮办法,在所辖区内征粮。建国初期,除人民政府按一定数量收购外,其余粮油均在集市上自由贸易。1953年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粮油统一征购,粮食分配完全纳入国家计划。60年代后期到1985年,费县粮油征购又辅以超购议购、零星收购等多种方式。1985年4月1日,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制,由粮食部门分配征购任务,与农民签订粮油征购合同。
统购 1953年费县实行粮油统一收购。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955年8月,国家调整粮油收购政策,对统购统销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相对稳定了征购基数,统购后的余粮,社队可自由安排。1971年,粮油征购基数由一定三年改为五年,征购基数不断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征购标准稳定在1971~1975年的基数上。
超购 根据国家粮食政策,统购之外,在部分丰收地区增购粮食,称为超购,对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其价格比统购价格高50%,其超购数量不超过增产数的40%。
议购 1963年后,按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方针,积极组织各粮站在完成统购任务基础上,开展粮油议购工作,对充实国家粮油库存,调剂余缺和控制粮油市场价格,起了重要作用。
零星收购 60年代至70年代,各级政府倡导交“爱国粮”,学校、团体、机关、驻军、工厂、林场等,均利用空闲地或学农基地种值粮食,夏秋两季自愿交纳,数量不等。
合同定购 1982~1984年,费县粮食产量高达25至35万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1985年4月1日实行合同定购制,政府分配任务,与承包土地的农民签定粮油收购合同。
第一节 征购
清代至1939年,县衙征粮按土地亩数折银(两)收征,称“纳钱粮”,由粮房分夏秋两季征收。1939年后,费县国民党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各规定征粮办法,在所辖区内征粮。建国初期,除人民政府按一定数量收购外,其余粮油均在集市上自由贸易。1953年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粮油统一征购,粮食分配完全纳入国家计划。60年代后期到1985年,费县粮油征购又辅以超购议购、零星收购等多种方式。1985年4月1日,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制,由粮食部门分配征购任务,与农民签订粮油征购合同。
统购 1953年费县实行粮油统一收购。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955年8月,国家调整粮油收购政策,对统购统销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相对稳定了征购基数,统购后的余粮,社队可自由安排。1971年,粮油征购基数由一定三年改为五年,征购基数不断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征购标准稳定在1971~1975年的基数上。
超购 根据国家粮食政策,统购之外,在部分丰收地区增购粮食,称为超购,对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其价格比统购价格高50%,其超购数量不超过增产数的40%。
议购 1963年后,按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方针,积极组织各粮站在完成统购任务基础上,开展粮油议购工作,对充实国家粮油库存,调剂余缺和控制粮油市场价格,起了重要作用。
零星收购 60年代至70年代,各级政府倡导交“爱国粮”,学校、团体、机关、驻军、工厂、林场等,均利用空闲地或学农基地种值粮食,夏秋两季自愿交纳,数量不等。
合同定购 1982~1984年,费县粮食产量高达25至35万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1985年4月1日实行合同定购制,政府分配任务,与承包土地的农民签定粮油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