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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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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征收始于1964年,许家崖、上冶、石岚、马庄4座大中型水库建成,灌区开灌以后,当年就征收水费。70年代前只在每年秋季征收,每亩稻田收费0.5元,秋粮1斤,由当地粮管所代收。1972年以后,水费征收改分麦、秋两季。旱田每亩收费0.5元,水田每亩收费0.8~1.0元,每年仍由当地粮管所代收。1982年,对收费标准作了适当提高,旱田每亩收费1.0元,水田1.5元,由当地财政所代收。1983年贯彻“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县政府调整了水费征收标准,旱田每亩收费3元,水田每亩6元。随着渠系的完善和灌溉效益的提高,1984年后,“按亩收费”改为“按亩配水、按方收费”。到1985年底,全县累计征收水费420多万元,其中1985年水费征收29.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