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以前,水利工作的重点是抓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工程效益得不到正常的发挥。1972年1月,“全省水利工作管理会议”在费县召开,县革委于同年4月制定了《加强工程管理的十条规定》,6月又颁发《关于管好用好许家崖水库灌区的通知》。县水利局配专职技术干部,具体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的使用和岁修安全工作。1975年,县革委加强对中、小型水库的管理,解决“重大轻小”的问题,严格按照小型水库工程的“四清”(流域清、库容清、水沙清、地质清)标准,进行小型工程管理。1977年全县18处公社先后建立了水利站,进一步加强了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80年代后,全县水利工程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但由于一度放松管理,破坏严重。1985年,全县8个大灌区的干、支渠遭受不同程度毁坏的达34条,占45%;干、支渠建筑物遭毁坏的300多座,占20%。
安全制度 随着各项水利工程的兴建,县、乡、村均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渡汛。1982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布告》,对保护全县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作了全面规定,提出了保安全措施。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强调对病、险水库,优先治理。全县大、中型水库,分别建立水文、雨量观测站,每年汛期组建群众防洪抢险队。至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每在汛期均及时通知各病、险库限制蓄水量,确保安全渡汛。
养护制度 水库工程日常养护,由工程管理单位承办,每年冬春进行,经费从生产成本和水库提留的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枢纽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网设施,每年初春检查,春灌后整修,均由管理单位负责。渠系工程,视渠道养护情况,灌前进行清淤。其中大、中、小(一)型水库的主干渠,由管理单位组织清理,支渠由受益乡镇组织清理,所需经费与枢纽工程相同;小(二)型水库由管理单位组织受益村解决,所需经费按受益多少分担。其清淤办法由水库工程单位组织承包,实行定工段、定质量、定劳力、定报酬、定时间的“五定”承包责任制,限期验收结算,维修整治,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安排。按水库管理范围和分工投资投劳,工程量大的,实行专业专项承包。水库管护,谁使用谁管理,渠道两旁,各留保护地(按界线标准),权属水库所有,分段落实,管护职责到村到人,不准侵占和损坏渠系设施。
用水制度 县境内所建水库、塘坝工程,由主管行政单位安排或受益村指定专人管理放水。1965年4月县人委制定了《关于灌溉用水管理的七条纪律》,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管水放水。70年代后,用水以“统”为主,即主管机关、管理单位、用水单位三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分配”。坚持先上游后下游,先水田后旱田,昼夜供水的原则。用水单位先申请用水数量、用水时间、灌区范围,管理单位核实计划后送水到村。1984年后,省、地主管部门对用水规划实行统配计划,使有限的水发挥更大的效益,对有偷水、抢水行为的用水单位,经教育不改者,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其赔偿损失或停止供水。
财务制度 70年代前多参照合作社会计制度收付记帐。1980年开始,对全民工程实行会计核算,坚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统一分配和自负盈亏,并逐一建立了现金出纳、物资保管、材料领退、成本核算、财物审批制度。县水利局对各单位均按各时期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提留折旧资金、大修理资金和上交管理费,对各水库管理单位每年资金盈余分配都提出了一定标准。1983年后贯彻中央“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广泛开展综合经营,按照各种承包责任制,给生产单位或个人适当增加实惠。
第一节 管理制度
1960年以前,水利工作的重点是抓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工程效益得不到正常的发挥。1972年1月,“全省水利工作管理会议”在费县召开,县革委于同年4月制定了《加强工程管理的十条规定》,6月又颁发《关于管好用好许家崖水库灌区的通知》。县水利局配专职技术干部,具体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的使用和岁修安全工作。1975年,县革委加强对中、小型水库的管理,解决“重大轻小”的问题,严格按照小型水库工程的“四清”(流域清、库容清、水沙清、地质清)标准,进行小型工程管理。1977年全县18处公社先后建立了水利站,进一步加强了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80年代后,全县水利工程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但由于一度放松管理,破坏严重。1985年,全县8个大灌区的干、支渠遭受不同程度毁坏的达34条,占45%;干、支渠建筑物遭毁坏的300多座,占20%。
安全制度 随着各项水利工程的兴建,县、乡、村均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渡汛。1982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布告》,对保护全县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作了全面规定,提出了保安全措施。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强调对病、险水库,优先治理。全县大、中型水库,分别建立水文、雨量观测站,每年汛期组建群众防洪抢险队。至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每在汛期均及时通知各病、险库限制蓄水量,确保安全渡汛。
养护制度 水库工程日常养护,由工程管理单位承办,每年冬春进行,经费从生产成本和水库提留的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枢纽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网设施,每年初春检查,春灌后整修,均由管理单位负责。渠系工程,视渠道养护情况,灌前进行清淤。其中大、中、小(一)型水库的主干渠,由管理单位组织清理,支渠由受益乡镇组织清理,所需经费与枢纽工程相同;小(二)型水库由管理单位组织受益村解决,所需经费按受益多少分担。其清淤办法由水库工程单位组织承包,实行定工段、定质量、定劳力、定报酬、定时间的“五定”承包责任制,限期验收结算,维修整治,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安排。按水库管理范围和分工投资投劳,工程量大的,实行专业专项承包。水库管护,谁使用谁管理,渠道两旁,各留保护地(按界线标准),权属水库所有,分段落实,管护职责到村到人,不准侵占和损坏渠系设施。
用水制度 县境内所建水库、塘坝工程,由主管行政单位安排或受益村指定专人管理放水。1965年4月县人委制定了《关于灌溉用水管理的七条纪律》,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管水放水。70年代后,用水以“统”为主,即主管机关、管理单位、用水单位三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分配”。坚持先上游后下游,先水田后旱田,昼夜供水的原则。用水单位先申请用水数量、用水时间、灌区范围,管理单位核实计划后送水到村。1984年后,省、地主管部门对用水规划实行统配计划,使有限的水发挥更大的效益,对有偷水、抢水行为的用水单位,经教育不改者,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其赔偿损失或停止供水。
财务制度 70年代前多参照合作社会计制度收付记帐。1980年开始,对全民工程实行会计核算,坚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统一分配和自负盈亏,并逐一建立了现金出纳、物资保管、材料领退、成本核算、财物审批制度。县水利局对各单位均按各时期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提留折旧资金、大修理资金和上交管理费,对各水库管理单位每年资金盈余分配都提出了一定标准。1983年后贯彻中央“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广泛开展综合经营,按照各种承包责任制,给生产单位或个人适当增加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