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木材管理工作。1950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提出“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伐木材”的要求。1957年又规定:“无林业局下达的文件,任何人不准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60年代,国营林场采伐树木必须提交采伐更新设计文件,待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采伐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木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1979年后,县革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国有林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林按照合同进行采伐,集体采伐树木必须到所在公社林业站办理采伐证”。1983年7月,费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征收育林基金、保护林木的布告,在布告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犯国家规定,侵占和砍伐木材。对5处国营林场实行封山护林。严格林木采伐制度,国营和集体林木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需要采伐时,国营林场要报省林业厅审批;集体林木采伐两立方米以上者经公社、镇林业站审查,报县林业局批准;不足两立方米者由公社林业站批准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并限期更新;无证采伐以毁林处理。国营、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交易的木材、薪材、小径材、林产加工品,均应按实际销售量向林业部门交纳育林基金,交易双方按比例交纳。对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销售,以及木材外流、木材市场管理、木材加工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至1985年,全县征收育林基金38万元。对于毁林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及时认真查处。1962年处理林木案件60起,构成刑事犯罪的占11.7%,处理这类案件都召开公判大会。1982年,县委、县政府成立查处毁林案件领导小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毁林案件,1983年上半年政法部门受理毁林案件18起,立案2起,依法逮捕3人,拘留4人,下半年查处盗伐林木案件,依法逮捕7人。198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查处毁林案件的标准更加明确。经上级批准,建立了塔山、老虎山、祊河3个林业派出所,配备公安干警14人分驻4个林场,并在23个乡镇林业站配备林政管理员,1985年查处毁林案件29起。
第三节 木材管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木材管理工作。1950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提出“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伐木材”的要求。1957年又规定:“无林业局下达的文件,任何人不准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60年代,国营林场采伐树木必须提交采伐更新设计文件,待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采伐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木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1979年后,县革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国有林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林按照合同进行采伐,集体采伐树木必须到所在公社林业站办理采伐证”。1983年7月,费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征收育林基金、保护林木的布告,在布告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犯国家规定,侵占和砍伐木材。对5处国营林场实行封山护林。严格林木采伐制度,国营和集体林木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需要采伐时,国营林场要报省林业厅审批;集体林木采伐两立方米以上者经公社、镇林业站审查,报县林业局批准;不足两立方米者由公社林业站批准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并限期更新;无证采伐以毁林处理。国营、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交易的木材、薪材、小径材、林产加工品,均应按实际销售量向林业部门交纳育林基金,交易双方按比例交纳。对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销售,以及木材外流、木材市场管理、木材加工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至1985年,全县征收育林基金38万元。对于毁林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及时认真查处。1962年处理林木案件60起,构成刑事犯罪的占11.7%,处理这类案件都召开公判大会。1982年,县委、县政府成立查处毁林案件领导小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毁林案件,1983年上半年政法部门受理毁林案件18起,立案2起,依法逮捕3人,拘留4人,下半年查处盗伐林木案件,依法逮捕7人。198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查处毁林案件的标准更加明确。经上级批准,建立了塔山、老虎山、祊河3个林业派出所,配备公安干警14人分驻4个林场,并在23个乡镇林业站配备林政管理员,1985年查处毁林案件2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