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乡村之间为争山林权属引起的纠纷,一般照乡规民约处理,但文献记载很少。
建国后,在土地改革、林木入社、两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中,由于工作不细或其它原因,曾出现部分林界不清、权属不明的现象,国营林场建场、扩场,也存在随意扩大的现象,造成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以致引起乱砍滥伐、哄抢甚至械斗。费县县委、县人委及时组织人力解决这类纠纷,1963年一年即解决山林纠纷196起,主要是村与村之间的纠纷。进入80年代,50年代、60年代所植树木多已成材,5个国营林场与相邻村庄之间不断出现山林纠纷。1982年底,费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分赴各林场着手对123起纠纷进行处理,本着以两次林木确权发证为前提,以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既尊重历史,又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的精神,对山权虽属林场,但林场未造林、未抚育、未管护的插花林,一般把靠近村方的地段调片给村。对建场前村方栽了树,建场后场方又栽了树的插花林片,按照双方比数,以等价交换原则,由林场在靠近村方的地段调片给村;对村方插在场内的耕地,按实有面积从场边划出一块给村;对歇地问题也作了妥善处理。纠纷一旦解决,随即划界立标,写出协议书,场、村、工作组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山权、林权、树权一次解决,共解决山林纠纷114起。
第二节 解决山林纠纷
建国前,乡村之间为争山林权属引起的纠纷,一般照乡规民约处理,但文献记载很少。
建国后,在土地改革、林木入社、两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中,由于工作不细或其它原因,曾出现部分林界不清、权属不明的现象,国营林场建场、扩场,也存在随意扩大的现象,造成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以致引起乱砍滥伐、哄抢甚至械斗。费县县委、县人委及时组织人力解决这类纠纷,1963年一年即解决山林纠纷196起,主要是村与村之间的纠纷。进入80年代,50年代、60年代所植树木多已成材,5个国营林场与相邻村庄之间不断出现山林纠纷。1982年底,费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分赴各林场着手对123起纠纷进行处理,本着以两次林木确权发证为前提,以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既尊重历史,又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的精神,对山权虽属林场,但林场未造林、未抚育、未管护的插花林,一般把靠近村方的地段调片给村。对建场前村方栽了树,建场后场方又栽了树的插花林片,按照双方比数,以等价交换原则,由林场在靠近村方的地段调片给村;对村方插在场内的耕地,按实有面积从场边划出一块给村;对歇地问题也作了妥善处理。纠纷一旦解决,随即划界立标,写出协议书,场、村、工作组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山权、林权、树权一次解决,共解决山林纠纷11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