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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管理 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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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商人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多靠誓约或订立契约,这是费县较早的经济合同形式,契约管理无专职机构,一般由同行业组织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由乡绅或政府调解裁决。
建国后,长期未设立专门管理合同的机构,也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许多合同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流于形式。签订合同双方如发生了纠纷,由当地政府或县法院调解处理。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合同签证管理,当年审查签证经济合同626份、总金额301万元。1983年,本县根据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1985〕61号文件规定,签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商标管理 1979年县工商管理局设工商管理股,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费县最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1978年12月费县无线电元件厂申报的“沂蒙”牌商标。到1985年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1个,其中村办企业1个,乡办企业2个,县办集体企业3个,县办全民企业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