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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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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发照管理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前后,清政府相继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法令条规,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民国时期,由县建设局对全县商号、摊贩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1937年全县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坐商168户、摊商112户、行商6户。
建国初期,费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工商业实行临时登记,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都必须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审理。
1955年6月,开展对工商业的全面普查、登记。全县共登记私营工商企业2283户。对一些行业进行了转业、歇业处理,允许开业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1956年底,全县基本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成为公私合营企业,所有企业均实行了按业归口统一管理,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随之撤销。
1959年恢复了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全县共登记、审查、发证731户。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费县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管理,由各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送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审批执照。同时,对4种特种行业重新换发了营业执照。1965年5月,全县完成了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发照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中断。
1978年后,恢复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1980年底到1981年4月,对全县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普查、登记、发证,全县共登记发照3432户,其中全民企业130户,集体企业712户、个体工商业2590户。至1985年登记发证的全民企业310户,集体企业1700户,个体工商户6824户,共计8834户。
监督检查管理 建国初期,县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核实企业投资金额,掌握企业资金的实际情况。
1955~1965年,通过对各类工商企业的全面登记,基本上掌握了全县工商企业的变更情况,从而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歇业、注销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一度中断,1978年后,又转入正常。在各类工商业普查登记中,对关、停、并、转方面不符合手续的企业,大多根据“积极扶持,搞活经济”的原则,分别给予补办开业或变更登记手续。
1981~1985年,对企业违犯国家计划和销购政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抬高物价以及其它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处理。共查处违法违章的集体企业58户、个体工商业168户,取缔无证经营者320户。同时,根据中央禁止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指示,查处了党政机关经商的5户、干部家属及其子女经商的19户、离退休干部经商的15户。
1985年,对县直285户、乡镇584户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私自变更企业名称的8户、扩大经营范围的170户、资金严重不实的155户。对超越经营范围的,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就给予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