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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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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县不论城镇或者乡村大都是包办婚姻,结婚男女没有自主权利。在封建思想束缚下,青年男女只能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数夫妇痛苦终生,造成许多家庭婚姻悲剧。
1940年后,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曾不同程度地废除过一些不合理的婚姻陋习,但极不彻底。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县委、县府立即组织宣传、实施。1951年底,全县结婚男女中有221对是自由恋爱,1916对自愿到政府履行登记手续。1952年11~12月,县委组成“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抽调县、区、乡干部100多人对全县进行调查:自由恋爱结婚的,老区占15%,新区占4%;经人介绍,父母作主,儿女同意的占53%。
1950年后,农村婚姻登记由区公所办理;1958年后,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68~1969年,曾下放到管理区;1970~1981年,改由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1981年后,再由公社管委会办理;1985年7月1日起,一律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1981年,新《婚姻法》施行,男女须亲往乡镇主管部门填写申请书,经过承办人询问、审查,符合《婚姻法》者,填发结婚证书。1985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5978对,离婚登记60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