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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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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 1954年,费县开始对鳏寡老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安葬的“五保”工作,“五保”老人称为“五保”户。当年对1527人实行了“五保”。
1967~1976年间,“五保”工作虽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但由于“学雷锋”活动的开展,一些青少年仍坚持为“五保”户送水、送粮、扫地等。
1983年4月,费县开展“五保”户的普查工作,全县有“五保”户1668户共194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其中入敬老院的53人,安排专人照料的127人,其他由生产队及亲属赡养。
敬老院 1958年,全县先后办起村敬老院600多所,1959年解散。1973年同乐庄大队又办起村敬老院,收养7名“五保”老人。此后,有条件的大队陆续办敬老院。1983年,刘庄公社办起公社敬老院1处,有房屋42间,工作人员6名,收养“五保”老人48名,经费由公社集资解决。1981~1985年,全县共有5处乡镇敬老院和12处村敬老院,共收养105名(男54名、女51名)老人。
退职职工救济 1965~1982年,全县批准27名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生活救济,报销2/3医疗费,年救济额8877元。1983年10月,又补批了176人,全县共有203人享受救济。1985年底,全县退职职工享受救济的有187人,年救济额50390元,报销药费5016元。
对生活有困难的84名退职职工,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年救济额8928元。为54名无依无靠孤老病残人员办理了社会定补救济,年救济额为6648元。对12名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级以上人员实行定期救济,年救济额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