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慈善设施 清末,费县慈善设施有养济院、普济院各1处。养济院在城北门内,草房3间,地基7分7厘,额养孤贫人员15名。普济院在城东门里,草房14间,地基9分2厘,收养贫民40名。
民国初年,费县兴办1处同善社,社内有小学1个班,除收养10多名孤儿外,还有周围贫困儿童参加学习,经费由县城内地主、商铺捐助。1937年停办。
国家救济 建国初期,县民政部门对孤独残废、久病、重病等困难户采取3种措施:一是困难不太大的,教育他们自力更生或群众互济互救解决;二是困难较大但有还款能力的,国家贷款贷粮;三是无还款能力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
1950年,县政府发放救济粮7.9万公斤,机关干部献粮2500公斤、北海币60余万元,救济安置困难户。
1952~1954年,政府下拨烈军属救济款、转业补助费等56.2亿元,折合粮食418.3万公斤;银行发放各种贷款109.7亿元。1954~1955年,地区拨救济款28.3万元,救济38725户共160299人。
1955~1957年,全县有困难户9000户共37500人,国家拨给救济款、入社扶持金等20万元。
1960年春,马庄饿死人事件发生后,县委、县人委竭尽全力进行抢救,至1963年,共发放救济粮3332万公斤,救济款431.6万元,救济衣服5.61万件,棉花13.1万公斤,棉布59.27万尺,被褥6434床。
1979年,对历年拖欠口粮款的贫困户,实行减、缓、免,对其中1545户优抚对象欠的175540元全部免去。
1985年,省直、青岛海关等16个单位向本县捐献衣物3万件、人民币1870元、粮票26440斤,及时发到贫困户手中。
第二节 社会救济
兴办慈善设施 清末,费县慈善设施有养济院、普济院各1处。养济院在城北门内,草房3间,地基7分7厘,额养孤贫人员15名。普济院在城东门里,草房14间,地基9分2厘,收养贫民40名。
民国初年,费县兴办1处同善社,社内有小学1个班,除收养10多名孤儿外,还有周围贫困儿童参加学习,经费由县城内地主、商铺捐助。1937年停办。
国家救济 建国初期,县民政部门对孤独残废、久病、重病等困难户采取3种措施:一是困难不太大的,教育他们自力更生或群众互济互救解决;二是困难较大但有还款能力的,国家贷款贷粮;三是无还款能力的,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
1950年,县政府发放救济粮7.9万公斤,机关干部献粮2500公斤、北海币60余万元,救济安置困难户。
1952~1954年,政府下拨烈军属救济款、转业补助费等56.2亿元,折合粮食418.3万公斤;银行发放各种贷款109.7亿元。1954~1955年,地区拨救济款28.3万元,救济38725户共160299人。
1955~1957年,全县有困难户9000户共37500人,国家拨给救济款、入社扶持金等20万元。
1960年春,马庄饿死人事件发生后,县委、县人委竭尽全力进行抢救,至1963年,共发放救济粮3332万公斤,救济款431.6万元,救济衣服5.61万件,棉花13.1万公斤,棉布59.27万尺,被褥6434床。
1979年,对历年拖欠口粮款的贫困户,实行减、缓、免,对其中1545户优抚对象欠的175540元全部免去。
1985年,省直、青岛海关等16个单位向本县捐献衣物3万件、人民币1870元、粮票26440斤,及时发到贫困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