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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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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以后,主要是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各种优待,生产大队通过帮助建房、补贴工分、补助现金等给予照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地、县积极扶持退伍军人脱贫致富,从资金、技术、信息方面给予优惠。1958~1985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5134名,其中1814人留城镇安置,13320人回农村。回农村的,大都成为农业生产的骨干力量,有340人担任了村支书(或村主任),27人担任了乡镇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