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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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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8年7月,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5920人(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前的690人)。根据规定,有5411人安置农村,509人分配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各级政府关心复员军人的生活,在分地、分房、分农具、贷款、贷粮、补助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生活低于一般群众的给予补助对215名伤口复发的复员军人进行免费治疗,帮助789名荣誉、复员军人解决婚姻问题。1950~1957年5月,全县有1504人安置回农村,99%以上的复员军人先后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都成为骨干力量,116人担任了乡干部,891人担任了农业社干部,占总数的29%。
对回城镇的509名复员军人,政府根据其文化程度和技术专长,登记造册;采用介绍职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在县直机关、工矿、企业、事业等部门工作。1958~1969年安置了79名干部。1980后的转业干部由组织部、人事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