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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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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对应享受抚恤的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标准,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抗日战争后期,执行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工会公布的抚恤条例,即抗日军人阵亡或因伤死亡,其埋葬费不得超过300元(北海币),发给抚恤金500元;1946年5月31日起,执行山东省政府对阵亡将士抚恤的规定,即埋葬费以能购买2.5寸厚杨柳棺为准,并发给抚恤金1500元(北海币);1949年8月23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对阵亡将士自战士、职员至县团级,分别抚恤粮食(小米)100~500公斤;1953年起,改为发放抚恤金。1958年,费县又为抗美援朝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242人办理抚恤。1979年,向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3名烈士,每人增发300元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