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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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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1950年,台枣专署分配给费县救济粮2.5万公斤,以二分之一救济烈属,其余部分照顾贫苦军属。
1951年,临沂专署拨来7.9万公斤补助粮,重点补助622户烈、军属,享受补助的2768人,每人每月补助5~7.5公斤。
1953年,地区拨来补助费40万元,享受补助的烈、军属1011人。
1954年,国家拨来14.041万元补助费,以9.17万元作为烈、军属生产资料实物补助。受实物补助的烈属304户共1048人,军属1232户共4789人。
1955年地区拨来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104156元,以64859元对烈、军属进行生产补助,全县补助2413户。
1957年,省、地拨来烈属、军属、复员军人补助款91636元,补助烈、军属3116户共14025人。
1958年,国家拨来烈属、军属、复员军人补助款46315元,补助2642户共2653人。
1959~1961年,省、地拨给烈军属、复员军人临时补助费174690元,补助15483户。
1965~1980年,共支付烈军属、复员军人临时补助费1480717元。
定期定量补助 烈属、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始于1958年,补助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属。补助标准每户1人的每月2~3元,2人的3~5元。当年全县享受补助的97户共148人,补助款4085元,人均27.6元。
1960年,在农村的烈属每人每月3~4元,3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8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全县补助615户共1285人,补助款33672元。
1979年,重新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全县共有烈属775户共2846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565户共651人,占户数的73%,年支出补助费74161元。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共有18692人,补助777人,年支出补助款84738元。1980年补助1342户1428人,共支补助费158899元。1958~1984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款2604514元。1985年1月1日起,将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并将标准适当调整。享受定期抚恤的共613人,抚恤金总额146040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人也调整为2244人,年补助款308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