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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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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 以村为单位,组织代耕队、劳动互助队及助耕队,为应享受代耕的户耕种,做到耕、种、锄、收全面负责。
1949年,全县有烈、军、荣、工属5441户、43773亩土地,享受代耕的2712户、18267亩土地。
1950年,全县有烈、军、荣、工属5391户、45119亩土地,享受代耕的3284户、22011亩土地。代耕形式固定到户的3211户、21484亩土地;拨工的66户、473亩土地;其它7户、54亩土地。
1952年3月18日统计:全县共有烈、军、荣、工属7775户,享受代耕的5010户,代耕土地42401亩;义务代耕的劳动力59509人,代耕土地39960亩,平均每个劳力负担0.65亩。
优待劳动日 1956年,费县人民委员会对符合优待条件的1475户给予劳动日优待,全县共优待劳动日77480个。1958年9月全县人民公社化后,仍有840户享受优待,优待劳动日11万个。1963年全县优待3056户,优待工日354711个。
“文化大革命”时期,广大群众发扬多年形成的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对烈军属、残废军人仍然坚持给予优待。
粮款定额优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形式改为粮款定额优待。当时,有的优待粮食,有的优待现金。1982年后,全县优待5547户,共优待粮食61623公斤,优待现金加粮食折款507517元。从1983年秋开始,在竹园公社进行试点,推行了以公社(后改为乡镇)为单位的统筹优待、平衡负担的做法,到1985年,已有24处乡镇实行了这种方法。此外,每年春节还给烈、军属送节日礼品,开展慰问活动。